顶新油二审改判有罪 律师:未危害人体却重判令人不解 

▲顶新越南风波缠讼4年,二审宣判结果出炉。(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顶新越南油风波缠讼4年,二审终于在今(27)日宣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由于顶新购入原料油的越南大幸福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触犯食安法的「搀伪、假冒」要件,即使油品没有危害人体疑虑,也属有罪,判被告魏应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罚金、前后两任总经理常梅峰陈茂嘉也被判处8年6月、11年6月刑期,大幸福负责人杨振益8年6月,其余被告无罪。 顶新律师获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检方和二审判决都拿越南工商部函文认定大幸福公司没有合格厂商证明书,但二审合议庭透过司法互助程序,取得越南官方证明表示,越南食用动物油脂主管机关农业厅,并非工商部,也就是检察官和法院采信的函文内容并不可信。且依越南胡志明市农业厅函文载明,大幸福公司的确是合法销售食用猪油原料的贸易商,并不需要另外取得合格生产证明书。这些官方回函都已厘清当初起诉的争议,结果二审判决却仍回归当初侦查盲点,律师对此感到相当不解。

顶新律师强调,虽然判决结果能证实新制油的油脂不是回收油、地沟油,更非来自病死猪只,当初一些错误谣言得以澄清;但二审认为顶新存放于屏东油槽的油品有总极性化合物酸价过高的情形,不适合人体食用。对此,律师表示,专家证人已经出庭说明顶新油品的酸价值符合人体食用,总极性化合物数值小于需回收的25%标准,也未超标,不解为何法院会做出与证据、专家意见相反的判断。 2014年,因食药署接获越南工商部回函,表示大幸福公司主要出口饲料用油,因而引发台湾饲料油疑虑。彰化地院一审审理时,曾经传唤油品专业的专家证人表示意见,专家说明,所谓饲料油与食用油的差别,在于前者未经精炼,后者在经过精炼程序后能去除杂质、稳定品质,但两者皆须来自健康无病的猪只,因此饲料油和食用油只是「用途差别」并不是「品质差别」。另一方面,顶新律师在审理中也提出越南检验单位Vinacontrol的报告、报关进口相关文件、油品通过食药边境查验等证据,说明公司身为专业油脂制造商,从进口流程到精炼过程,皆符合法律规范

律师认为,二审采信检察官所有论述,却和客观证据不相符合,无法接受合议庭未审酌有利证据,且判决认知与科学数据、专家证人证词之间有很大的落差,律师团将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