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遗产管理人私转654万到个人帐户 二审逆转判无罪原因曝

一审依背信罪判处游女9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案件上诉二审改判无罪。全案定谳。(本报资料照)

林姓及陈姓2人过世后因继承人不明,法院选任游姓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册等事务,但她办理遗产继承人事务时,却将2人帐户中654万转到个人帐户中。她表示,办理过程中可能需缴纳地价税、房屋税、牌照税等,于是便宜行事才将帐户款项转存至她个人名下帐户款,不过一审法官不采信,依背信罪判9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案件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全案定谳。

根据判决指出,因林姓和陈姓2人死亡后,继承人不明,高雄市税捐稽征处向法院声请选任遗产管理人,于2015年及2018年,分别裁定选任游姓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册等保存遗产及移交等等事务。

而2018年11月14日,游姓律师向银行个别申办遗产管理人专户,分别将遗产41万6244元、612万3875元,分别存入帐户中。但办理遗产继承人事务时,她却陆续将612万3875元及41万6304元,转汇至她个人帐户中,用这些钱款缴纳她个人信用卡帐款,退还受委任案件的律师费,甚至转帐到她不知情的女儿帐户内。

高雄检调获报后展开调查,她称担任遗产管理人多年,因为过程中除公示催告债权外,另可能需缴纳地价税、房屋税、牌照税等,于是才会便宜行事将帐户款项转存至她个人名下之中信帐户及邮局帐户,并无侵占或背信犯意。

一审法官认为,游女将且遗产存入遗产管理人个人帐户中,不免生有金钱混同,难以明确区别,甚至造成后续就银行存款所获利息、孳息等应如何分配问题。但考量她已将遗产归还国库,依照背信罪处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罚金。

案件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游女帐户资产合计超过2人遗产总额,扣除掉2人遗产余额,汇入财政部国库署指定帐户内,于完成遗产职务行为后,经高少家法院家事法庭、台南地院家事庭准予备查,难认有侵占遗产。

由于无人承认遗产,遗产管理人经选定、选任后,基于法定任务,以自己名义管理、清算遗产,于继承人出现时,将遗产交还继承人;于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遗产如有剩余财产,交付予于国库。综合事证难认有背信犯行,因此改判无罪,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