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持枪杀人 二审逆转无罪
楼姓男子与他人谈判债务问题未果后撂人闹事,其中2人竟开枪扫射造成1死1重伤,一审判10年6月刑期,二审认为证据无法明确显示楼男与杀人有关,改判无罪。(林欣仪摄)
从事诈欺、洗钱的男子楼韦掴,2018年间为帮曹姓友人处理与罗姓男子的债务问题,找杨姓、郭姓男子到场助阵,杨、郭2人竟持枪扫射,导致蔡姓男子死亡、古姓男子重伤。一审认为此事为楼男所指示,依共同杀人罪判10年6月徒刑。案经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有疑虑,撤销原判,逆转改判楼男无罪。
二审判决指出,曹男、罗男有债务纠纷,2人约定2018年8月25日在台中市南屯区谈判,曹事先与帮他处理债务问题的楼男约定,若谈判破裂即撂人到现场闹场。曹、罗果真对债务金额谈不拢,楼男获悉即打电话通知在汽车旅馆内喝酒的杨、郭等人赶到助阵。
楼男为避免对方也撂人,还特别叮咛杨男要带枪,未料杨、郭2人到场后,就分持手枪扫射,导致对方人马的蔡男死亡、古男受伤,杨男等人犯案后即驱车离开。楼男藏匿2个多月后,同年11月遭警方逮捕。曹男坦承,因与罗男共同仲介一个「电信水房」交易的赃款洗钱案,后因帐户遭冻结、无法领出资金交给罗男,才衍生债务争议。
楼男辩称未要求杨、郭持枪杀人,但一审台中地院依目击证人说法,认定曹、罗发生冲突后,杨、郭2人就开枪,认为双方应是先有协议,认定楼、杨、郭3人间有杀人的「犯意默示合致」,要共同负责,依共同杀人罪判楼男10年6月徒刑。
楼男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认为,证据显示枪击案发生后,楼男确实与杨、郭共同乘车离去,但无法证实楼男指使2人开枪,检方提出的证据未达可信为真实的程度,基于「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应撤销原判决,改判楼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