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争执同乡躲水溺毙 一审杀人罪二审逆转无罪

越南移工溺毙案件高院因鉴定报告作出逆转判决。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桃园平镇地区去年5月间发生一起命案,越南裴姓移工为了躲避另外2名同乡裴士旺阮进雨追打,跳进宿舍后方池塘躲藏。2人捡起石块朝池塘丢掷后离去,但裴姓移工却因此溺毙。一审法院认定2移工共犯杀人罪,分别重判案经上诉,高院27日二审认定死者自行溺水,非2人打死,因此逆转改判2人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去年5月14日晚间11时许,裴士旺、阮进雨2人因与裴姓逃逸移工有纠纷,到裴姓逃逸移工住处谈判,爆发口角。裴姓逃逸移工以水果刀划伤对方,裴、阮2人怒不可遏,追打裴姓逃逸移工。裴姓逃逸移工眼见无路可逃,跳进宿舍后方的池塘中躲藏。裴、阮2人虽看见他跳进池塘,但仍非常愤怒,朝池塘丢掷石块6、7块后离去。但裴姓逃逸移工却在池塘中溺毙,尸体3天后才被发现。检方认为裴、阮2人行为造成死者无法逃离池塘,依共同杀人罪嫌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裴、阮2人丢掷石块的行为,造成死者不敢逃离池塘;又见到死者溺水后,没及时救助反而落跑,成立杀人罪。因此一审判处裴男有期徒刑13年2月、阮男有期徒刑12年8月,执行完毕后将驱逐出境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审理后出现大逆转。高院根据法医研究所的解剖报告,发现死者左前胸有挫伤出血,但该外伤局部轻微外伤,没有造成肋骨骨折肺脏伤害,不会造成死亡,死因与该外伤无关。另外现场平面图与相关证人供词,认为死者自行选择跳入池塘,并非基于裴、阮2人之追赶,不得已而进入池塘,不能因此认定裴、阮2人创设非法风险,迫使死者必须躲避至池塘内。

另外高院也认为,以案发池塘之环境,一般身形且谙水性之人若落于该池塘中,应可自力爬出离去,因此死者最后无法自行从池塘爬上岸离去,不能认为是系裴、阮2人丢掷石块所致。高院最后做出结论,认定死者并非裴、阮2人之行为而致死,逆转改判裴、阮2人无罪。本案检察官仍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