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院 准备好了吗
桃园杀母砍头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却在第二审被以行为时因吸毒致无辨识能力而判决无罪,引发社会哗然。如果此案被告最终以无罪确定,仍须处以监护处分,但讨论许久的司法精神病院,真的准备好了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只要判无罪就须撤销羁押,但因判决尚未确定,法院仍可让被告交保、责付或限制住居。此件杀母案无罪原因是被告被认定无责任能力,在不能羁押的原则下,若仅是交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就会对公众造成一定的生命、身体之危险。故台湾高等法院于判决同时,将被告责付桃园市卫生局,并要求依《精神卫生法》为强制鉴定与住院,以防止再犯,似为折衷之作法。
但《刑事诉讼法》的责付并无强制就医与住院的明文,更重要的是,具有精神障碍的犯罪者本应与一般精神疾病者为不同对待,因此将被告交由卫生机关处遇显已逾越了法条界限,更可能使卫生机关不知所措。事实上,若要符合法定性,法院实应依《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条第2项,基于紧急的必要性,而于判决确定前先裁定执行监护处分,但为何不如此,原因正是在于国内欠缺司法精神病院。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只要被判为无责任能力者,在其仍具有再犯与危害公众安全之危险下,仍须受5年以下的监护处分。只是监护处分重在矫治而非处罚,5年期间的治疗是否足以防止再犯,仍有很大疑问。
解决之道,或可去除期间上限,并以每年评估,直至再犯风险显著降低为止。即修改如《刑法》第91条之1的性侵害犯刑后强制治疗之规定。只是再犯风险显著降低的用语既有违明确性,更可能变成长期、甚至是终身监禁,严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的宪法原则。而大法官也准备在11月针对刑后强制治疗的合宪性开启言词辩论,以致有随时被宣告违宪的风险。因此有关监护处分的期间恐怕只能由5年往上提升至10年或15年。
但不管延长几年,矫治的付出与戒护难度都会增加,民间医疗机构接受委托执行监护处分的意愿也会大幅降低,就得由国家设立司法精神病院来因应。只是法务部苦寻地点多年,今年5月因杀警案一审判无罪后,法务部又信誓旦旦要尽速建立司法精神病院,至今也是只闻楼梯响。
如今又因杀母砍头案的民意沸腾,法务部宣布2个月内要达标。只是在邻避效应及仓促作业下,若是将司法精神病院设在监狱旁或监狱内,即便形式上有区隔,却已使监护处分与刑罚无太大的实质差异,踩踏保安处分与刑罚不能是同一处所的红线,更使得司法精神病院有其名而无其实了。(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