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正真成治安维持的杀手吗?

吴景钦

法院修正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通保法),以来杜绝滥权监听情事,惟此举却引来检警机关之反弹,认为此次修法将严重阻碍犯罪侦查,并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议。惟须思考的是,此次修法果真成为侦查机关的紧箍咒

从九月政争里观察,特侦组借由一个特他字第61号案,不断扩线监听,其范畴已非仅是本案的被告,而是全面性搜刮所有与之通话者的通讯隐私。尤其是因此所衍生的诸多他案,特侦的扩线监听虽有向法院声请监听票,惟因皆挂于特他字第61号之下,致须由同一法官为核发。故若在开出前面几张监听票时,法官未能严格审查,特侦组必食髓知味,继续向法官声请扩线,这就难防止一票吃到饱的情事发生。

为了防止此等弊端,此次通保法修正的首要对象,即是确立一被告、一监听票之原则,惟若法官核准监听票仍动辄为八成以上之比例,则如此的一人一票原则,不过是带来侦查机关声请程序的繁复,致难生抑制滥权的效果。更可能的问题是,于此次修法中,并未考量在法院设审查与核发监听票之专庭,这就会出现相牵连案件,却因由不同法官审查,致造成的标准不一之对待。此亦会衍生出一个更大问题,即检警调机关若为方便性之考量,是否会试图找寻核发监听票较为宽松的法官为长期合作对象,就成为未来最值得关注的事项

而此次通保法的修正里,亦增订所谓「黄世铭条款,即针对他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及将监听资料目的外使用可处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明文,以防止监听成为政治侦防之工具。只是针对得为监听的案件范畴,于此次修法并未见减缩,尤其是关于违反选罢法、渔会法与农会法等轻罪仍列其中,实已违反监听须以重罪之原则,更因此等涉案者多为政治人物之故,监听仍有随时沦为政争手段危机

更受争议者,则是关于通联纪录的调取,由于目前犯罪侦查机关调取此等纪录,其所依规范竟只是电信总局所制订的「电信事业处理有关机关查询电信通信纪录实施办法」,不仅缺乏法定性,更无庸任何理由,亦非由法官所决定,致备受批评。故在此次通保法修正里,即针对此种无通话内容的电信记录,除非是属十年以上之罪可由检察官为调取,否则,就仅限于三年以上的犯罪,才可向法官声请令状来调阅。此以法定刑高低来决定是否由法官审查之规定,其道理何在,实让人摸不着头绪更糟的是,通保法所规范的监听对象,最主要为刑事犯罪者,则非关犯罪侦查目的,如失踪人口的找寻,就不适用通保法,致仍得沿袭现有的方式来调取通联纪录,这就很难保证执法机关,不会以此等理由来规避通保法的严苛规定。

总之,此次通保法的修正,不过是政治妥协的结果,能带来多少抑止滥权之效果,实难得知。但让人惊讶的是,对监听限制如此小幅度的修正,仍被侦查机关认为是治安维持的一大障碍,显见我国的人权法治观念,于执法者心中竟是如此的薄弱。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