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的权力是不是太大了?
在文化部成立近三个月,台湾人民及艺文界纷纷对提出各种怒吼声音之际,文化部提出公视董事名单。八月召开的公视审查委员会再通过三位公视董事。文化部长龙应台近日表示,希望立法院尽速修改公视法,将公视董事审查委员同意门槛降从四分之三降为二分之一,以便推动公共事务。
对此,笔者请问,现行文化部的权力是不是太大了?大到无法无天?甚至还嫌权力不够大?笔者质疑,文化部企图扩大权力,拿人民的预算,图利执政者,公器私用?
之前笔者谈过文化部原本成立的源起。文化部长龙应台上台以来仍常常提到要将政府的资源整合,将国力发挥到最大。等于说明了文化部成立的目的在于发挥「综效」。笔者想谈谈「综效」。「综效」是什么?「综效」就是「综合效果」。什么又是「综合效果」?「综合效果」就是以最少的成本,创造各种活动(或事务)最大之综合效益。
「综合效果」的发挥,在组织的行销策划与执行中可以见到。专业的公关公司常常替各种客户的行销活动创造「综效」,让出资者、生产者、行销策划者及消费者都能得到「综效」,节省成本,或得到产品或服务的品质。
笔者举例来说明。假设公关公司某选举客户需进行整体行销规划。公关公司可以邀请候选人代言公关公司另一商业客户之产品。如此一来,公关公司之商业产品有了代言人,同时又可免费替候选人作形象宣传。公关公司如此产生之综合效果与价值就可以回馈给选举客户。选举客户等于可以得到更节省成本或更超值服务。
再举例来说。假设公关公司某商业客户需进行整体行销规划。公关公司可以邀请商业负责人代言同样是公关公司操作之政府行销活动或影片代言人。如此一来,政府行销活动或影片有了代言人,商业客户还可以因公关公司操作活动所产生之综效得到更省成本之品牌宣传目标。
假设此商业客户需进行政策游说,公关公司还可以策划让商业负责人在政府行销活动或影片中发声,让政府行销活动或影片代言之综效回馈给商业客户。
再举例来说。假设公关公司正在规划某个公益团体之活动。公关公司可以邀请某位艺人或政治人物当公益大使。如此一来,不仅艺人或政治人物可以因为公益活动得到公益形象宣传的机会,公益团体也可以因为上述综效得到更具经济效益的宣传效果。
当然!上述综效之操作,必须透过专业人士精心策划与执行才能产生。笔者举例说明综效的目的为何?主要的目的在于:想请问文化部整合国家资源,产生之综效到底回馈给谁?真的回馈给台湾同胞,扩大推行公共事务或所谓公共化活动了吗?
还是,现今文化部拥有非常大之权力所产生之综合效能,目的在维护执政者的形象?让文化部的成立不是造就了更多的福祉及所谓的公民文化权?而是造就了更独裁的政权?与虚有其表的文化部门及公共事务?
文化部成立之后的第一个金曲奖颁奖典礼就传出艺人在等文化部长龙应台走星光大道的事件。还有艺人说文化部的做风太官僚。文化部如此作为,是不是等于欲将拥有非常大之权力所产生之综合效能,回馈给执政者?文化部长龙应台想借由走星光大道之举,美化政府形象?等于图利执政者?
当今年金曲奖颁奖典礼颁到由文化部长龙应台为颁奖人的奖项时,笔者看了一下电视发现,受奖人的感谢词竟然分成三段(part)。第一段由受奖人感谢大家。第二段由另一个人感谢受奖人。第三段竟然由文夏感谢文化部。这样的乔段让人质疑有刻意安排之嫌。
若不是刻意安排。笔者请问,文化部纯粹是政府单位,艺人得奖是来自政府的「恩宠」吗?艺人之所以得奖不是来自多年来对文化的贡献吗?若答案是肯定的,得奖人为何需要感谢文化部?
文化部长龙应台近日在文化国是论坛中说,希望文化人士不要太信任政府..要自立自强..文化部官员在艺文界抗议的场合出席也说,...与其说他是文化部代表,不如说他是和文化界人士站在同一阵线的人...对于文化部上述说词,笔者质疑,现今的文化部真的是在从事文化相关事务吗?
笔者认为,自立自强..这样的话是用来要求自己的!不是用来要求别人的。文化部长龙应台现任于公职,就当素位而行,要求自己,自立自强,才能尽到责任,进而要求别人也自立自强才是。
如今的文化部长及官员却不愿要求自己,还要别人不要信任政府?如此的作为是不是以为台湾的文化界人士可以被洗脑?不要要求政府?让政府卸责?继续让文化部掌握更大的权力,荼毒社会?
回头谈公视董事之议题。根据公共电视法第二条:为实现本法之目的,应成立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公视基金会),经营公共电视台.. 据公共电视法第四条:公视基金会之创立基金,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
由上述条文可知,公视的预算来源是:政府。公视用的钱,就是台湾人民的钱。
再看公共电视法第十三条:公视基金会设董事会,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组织之,依下列程序产生之:由立法院推举十一名至十五名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公共电视董、监事审查委员会。由行政院提名董、监事候选人,提交审查委员会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数同意后,送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由上述条文可知,公视的董事必须由行政院提名人选,再交由立法院组成审查委员会同意,才能通过。
继续看公视法十五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掌理下列事项:一、决定公视基金会之营运方针。二、核定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公视基金会年度预算及决算。四、决定电台节目方针及发展方向,并监督其执行。五、决定分台之设立及废止。六、修正公视基金会之章程。七、订定、修正关于事业管理及业务执行之重要规章。八、遴聘总经理并同意副总经理及其他一级主管之遴聘。九、人事制度之核定。十、设立各种咨询委员会。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掌理之事项。
由上述条文可知,公视的董事拥有相大的权力。
最后看公共电视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共电视之发展,建立为公众服务之大众传播制度,弥补商业电视之不足;以多元之设计,维护国民表达自由及知之权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准,促进民主社会发展,增进公共福祉….
综合上述条文,笔者小结:公视董事会依法拿人民的钱,拥有权力,必须从事增进公共福祉的工作。
如今,公视董事难产。依现行立法院政党比例,审查委员会人员由各政党人士担任。对此,笔者请问台湾同胞,如今已经拥有如此大权力之文化部所提出之公视董事人选,要让它在立法院审查委员会容易通过,还是不容易通过比较是全民之福?
孔子说过:为政在人..立法院公视董事审查委员会各政党委员可能也会瞩意自己政党喜欢的人选,若现今文化部的种种作为若让人感受到被人民信服,人民自然不支持公视董事名单一直无法通过情况。
只不过,现今的文化部让人民信服吗?台湾人民还要让如此文化部提出之公视董事名单在制度上没有制衡的机制吗?
笔者认为,文化部若无法自立自强,让人民信服文化部提出的人选,将拿人民的钱,从事公共事务,造福人群,台湾人民为何要让一个部门权力一大再大?让行政部门不受立法部门的监督?台湾人民又怎么知道如此权力更大,只要别人自立自强的部门会不会更加危害社会?
●作者刘建邻,硕毕,解构年代公关顾问公司总经理。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