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不是阁揆的权力

(图/本报系资料照)

《中华民国宪法》第37条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排除适用副署仅限于「发布行政院院长」、「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和「解散立法院之命令」3种情形。所以,总统必须对代表和反应民意的立法院通过的法律予以签署公布,是为了符合民主宪政「公开透明」与「公示周知」的基本要求;而当初之所以也规定行政院院长副署,是为了体现对人民承担政治责任,绝不是什么「权」。

《中华民国宪法》的原始主笔人之一、民社党的创党元老张君劢先生,曾对为何《宪法》要求行政院院长必须在立法院通过、经总统签署公告的法律上副署提出了如下的说明:「我们不赞成采用总统制,因为不愿像美国一样将行政大权完全交付总统手中。我们也不赞成像法国一样大总统不负责任之规定。」、「(总统)在政治上不仅是摆样子的元首,而是一个负担国家责任的人物。但是我们为求总统安全计,为使他受全国人爱戴起见,须得有人对他的命令处分加以副署。而因副署之故,发生责任。所以除总统外,另有负责的政府。」

副署承责的制度还蕴含了中华固有文化的因素,可以至少上溯到唐朝建立的制度。

当时对于皇帝的诏书内容,都必须先由中书省拟定,呈交皇帝「画勒」,然后再交由门下省「覆核」。如果门下省不完全同意,可将诏书批注送还请中书省重拟,称为「涂归」或「封驳」。即使皇帝已经在上面「画勒」还不行。后来为了简化程序,也给皇帝留面子,于是直接让两个部门举行联席会议,称为「政事堂」(这就有了现代「行政院」的雏形),先把所有的文件拟定商妥,但形式上还是要皇帝画勒,并由两部门分别盖上官章,以示负责。

所以,此举同样是为了多少确保皇帝不会滥权,并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这个制度到了宋朝更加确立和完备,并一直延续至今。

凡是以为行政院院长的「副署」是用来对立法院的「制衡」,还认为那是一个「权力」的,实在是完全误解和扭曲了宪法规定的意义。尤其在当前一个毫无民意基础,实际上形同在总统底下担任一等秘书的人,竟还想以此牵制代表全国民意的机构,其荒谬性已不言而喻!(作者为前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及智慧财产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英文译本编辑及复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