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新修正国家安全法跟企业有关系吗?
为避免员工离职,企业可能面临高度的泄密风险,业者至少需盘点公司内部营业秘密的范围,并留意将来国科会就「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范围公告。图/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在去年5月20日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相关条文,而国安会秘书长顾立雄更于日前预告将于今年年底公布关键技术清单,此对于企业与员工有什么影响?
先举个企业平常就会遇到的场景:A在甲公司研发部门任职了十年。某日,竞争对手乙公司找上了A,双方谈妥条件,A准备离职时,心想:既然我以后也都是研发,那么,现在手边的资料或许暂时想不到怎么用,但总有一天应该会用到,只要公司没跟我说什么不能拿走(没有交接清楚),那我就能带就带!况且,我在公司十年了,公司虽然有跟我说保密的重要,但从来也没跟我说过什么资料才是公司的机密(说实在,我也不知道保密是保什么秘密);再者,公司从来也不管研发部门的人去使用USB、照相型手机、云端、个人笔电等设备;还有,这些都是我自己平日(包含自己假日去上课),点滴累积而成的心血结晶,跟公司有什么关系?
■企业所面临员工离职的
泄密与商誉风险
从前述举例可看出,若企业没有好好地(透过教育训练或相关保护措施等)让员工了解公司秘密大致的范围,那么,所谓的保密条款,说实话,某程度有点白订,因为员工都不知道秘密是什么,如何确实遵守保密义务?此外,依照经验,员工若要离职,只要公司没说不能拿,基本上会能拿就拿,而现实是,公司常常离职交接程序,有点敷衍了事、没好好清点清楚。在这些情形下,只要有员工的流动(离职),企业都会面临高度的泄密风险。
此外,有何商誉风险可言?简单来说,前面例子所提到关于企业做不好的地方(包含欠缺合理保护措施等),在司法调查或审理的过程中,会被拿出来一一检验,而若企业禁不起检验的话,可能的结局就是:企业自己认为有泄密的员工不但没事(不起诉或无罪),而且,其他员工某程度还认为企业会挟怨报复离职员工,此外,企业还因为保密措施被挑剔,某程度被认为保密措施作不好,进而影响商誉与客户、供应商的信心!
■企业所面临应征、
管理员工的营业秘密风险
同样以上面例子来看,A纵使被认为有窃取或越权重制老东家(甲公司)机密,但这应该也是A的事情,跟新东家(乙公司)有关系吗?有的!因为依据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4,乙公司会因为对于「犯罪之发生」未「尽力为防止行为」而遭科以罚金!但有人会认为,这风险很大吗?要证明公司「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很难吗?笔者要说的是,风险真的很大!我们可以来看看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诉字第4号判决理由:「聘雇契约书…固然均有『乙方…不得将其以前雇主之机密资料…透露予甲方…』之约定,然此仅为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规范,并非积极、具体、有效之防止行为」、「被告…公司经营科技业已数十年,当然知道必须尽力避免来自竞争者员工违法使用营业秘密之可能性,惟…被告…于…声明书『是否曾接触或经手前任雇主营运、生产或销售相关之机密资讯…』此一问题,竟均勾选为『否』…被告公司…竟全无任何质疑、询问、确认,即予收存,就此等…明显有悖于事实之回答,被告…公司全无后续管理动作,直接予以聘用,显有悖于常理。」
■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风险
上述例子若加上以下事实,企业就会面临刑责更重的国家安全法之法律风险:A拿走的资料是被国科会列为「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清单之一。此外,A行为被发现系「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等。
那么,企业该怎么办?
关于完整智财保护制度之建立,限于篇幅无法细说,但企业至少需:盘点公司内部营业秘密的范围,并留意将来国科会就「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范围之公告。此外,由于此类案件不少其实是员工的无心之过,因此,建议企业必须重视教育训练,要特别强调的是,进行教育训练时绝不能敷衍了事,建议依照不同部门(对象)给予不同客制化的内容(最好是案例式互动),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