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重大职灾刑事责任与企业因应之道
为避免企业负责人或主管因重大职灾的发生,身陷刑事责任风险,最好的预防方式还是事前落实劳动法令遵循,提升工作环境的安全。图/本报资料照片
重大职业灾害近年来在许多地方频繁发生,依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公开之统计数据显示,于2023年全台共有300人死于重大职灾,而细看重大职灾的发生原因分析,又以「不安全动作」、「不安全设备」为二大主因。由于雇主依法对于劳工有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备与措施,以防止因职业所引起危害之法定义务。因此重大职灾发生时,企业除可能因违反前开法定义务,面临主管机关的行政裁罚外,企业负责人或主管因此遭受侦查机关追诉的案例也时有所闻。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称「职安法」)第37条规定,重大职灾发生后(即发生死亡灾害、罹灾人数达3人以上,或罹灾人数达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疗),雇主依法必须在八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劳检机构接获通知后,会派员到工作场所进行检查。鉴于我国职安法相关法令繁杂,实务经验上,企业被劳动检查员认定有违反法令疏失的情形(例如未实施特定之教育训练、未就机械有危害劳工之虞之部分设置护罩等防护措施),并不罕见。
当然,职灾结果是否因企业违反职安法相关法令而导致,仍有待后续调查以具体判断个案的因果关系,但经验上侦查机关常会参考劳检的结果,作为认定有无过失的重要依据,甚且进一步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或主管之刑责。常见的刑责包括《刑法》第284条之「过失伤害罪」或第279条之「过失致死罪」,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0条第1项的「违反应有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规定致生职业灾害罪」(该罪名同时处罚法人;参考法务部103年至112年的统计分析,法人触犯职安法遭起诉后的定罪率高达91.7%)。
实务上,企业负责人或主管经常以「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与设施之管理并非其权责」为答辩,主张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若工作场所的职权划分不明确,或负责人或主管对于工作场所仍有实际监督管理的行为,纵使未直接参与现场管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处罚的对象。例如,若工厂厂长于职灾发生时不在场,且平日将厂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交由下属负责,但因工厂实际经营权仍掌握在该厂长手中,且下属接受其指挥监督,则很可能仍被认定为厂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实际负责人。
无论如何,为避免企业负责人或主管因重大职灾的发生,身陷刑事责任风险,最好的预防方式还是事前落实劳动法令遵循、定期改善安全卫生措施,致力提升工作环境的安全。如不幸发生重大职灾,不妨可参考以下因应方式,以管控刑事责任的风险:
1、厘清管理责任与职灾原因:厘清职业灾害的发生原因、工作现场的实际管理权责,并请职业安全管理师或具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评估是否违反职安法相关法令之要求。此应为重大职业灾害发生时,企业管控风险的第一步,盖唯有先厘清事实,企业方有能力判断如何正确面对后续的司法及行政调查。
2、谨慎应对劳检:面对劳检时应谨慎应对,避免提供错误或遗漏资讯,以免劳动检查员基于错误的事实认知,而作出违背事实的劳检结果。实务上便曾发生企业因相关人员提供错误资讯,导致劳动检查员误认企业未尽教育训练之责,而作出不利企业的劳检结果,该结果最终更成为检察官追诉相关人员的依据。
3、诚恳面对灾害员工及家属:诚恳地面对职灾员工及其家属,并展开沟通。为营造有利的沟通环境,企业除在职灾发生后,应迅速依《劳基法》规定给予法定的职业灾害补偿外,也可考虑提供适当的慰问金,以尽基本的道义责任。如企业自行评估后,发现自身之于职灾,确有疏失之处,宜尽速与家属协商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