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陆企在台挖角科技人才之法律风险与责任

比特大陆事件后,陆资企业在台招募人才从事高科技技术研发业务之活动,已俨然成为政府当局高度关注之对象。图/本报资料照片

今(110)年3月间,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署)新闻稿与媒体报导指出,大陆地区「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等知名半导体公司未取得主管机关许可,透过台籍人士以2家台湾公司在台招募人才从事高科技产业研发工作,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关系条例)规定,新北地检署侦办后认为被告等4人均已认罪且有悔意,亦无违反营业秘密法之行为,故予以缓起诉处分(下称比特大陆事件)。

行政院长苏贞昌更公开喊话,表示此类违法行为若涉及国家核心技术,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应提高为国安层级问题并推动修法。企业经营者为避免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不慎触法的风险,应密切关注大陆地区公司(陆资企业)在台招募人才从事高科技产业可能涉及之法律责任,以维自身权益。刑事责任依现行两岸关系条例第40条之1第1项前段与第93条之2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从事业务活动者,行为人将遭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罚金。

然而,上述规范所称「业务活动」之范围并无明文的判断标准,仍须由法院个案判断,依过往裁判案例可知,人才招聘、面试与洽谈薪资等事项,多会被法院认定属于前揭规定「业务活动」的范围。比特大陆事件后,法务部9月进一步表示高科技产业为台湾之经济命脉,牵涉国家之核心关键技术时,应以特别制度保护之,目前已着手修法,拟将侵害攸关国安营业秘密之行为拉擡至国安案件层级,比照内乱外患罪,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专责侦办。检调单位为配合上开政策,亦开始积极侦办此类案件,以台湾科技重镇新竹为例,于今年4月迄今,新竹地检署针对陆资企业在台招募人才从事高科技技术研发活动之行为,以两岸关系条例相关规定侦办并见诸媒体者即高达5件,经检察官起诉者为3件,显高于过去多年来法院裁判之案件数量。

由此可知,政府当局渐趋严格控管陆资企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招募人才从事高科技技术研发之活动,而检调单位亦因此相对密集侦办此类行为,虽其是否确实违反上开两岸关系条例规定,仍存有一定之判断空间,惟依目前所见,近期检调单位针对两岸关系条例之侦办密度及提起公诉之机率相较以往均明显提高,建议从事相关经济活动之企业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应留意潜在之刑事风险。

行政责任依两岸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与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下称陆资许可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陆资企业拟初次在台投资时,应事前检具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若陆资企业未依法事前申请许可即在台投资,将因违反两岸关系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遭主管机关裁处罚锾,并同时遭命于限期内停止、撤回或改正对国内事业之投资,情节严重者,甚可能遭撤销或废止国内事业之公司认许或登记。另应注意,积体电路设计业为政府高度管制陆资在台投资之产业,原则上禁止陆资投资,仅于少数例外情形有条件开放陆资投资,故陆资企业纵使已于初次投资前依法申请其他产业之投资许可,若实际上投资范围涉及积体电路设计业务,由于已经超出原先许可投资之范围,亦将会面临罚锾、限期命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等行政裁罚,情节严重者,甚可能遭撤销或废止国内事业之公司认许或登记。

综上可知,比特大陆事件后,陆资企业在台招募人才从事高科技技术研发业务之活动已俨然成为政府当局高度关注之对象,检调单位亦配合上开政策方针,积极侦办此类案件,除涉及刑事责任外,此类活动亦可能违反两岸关系条例与陆资许可办法等相关行政规范而遭主管机关裁处,不可不慎。建议从事相关经济活动之企业经营者与从业人员,应寻求专业人士之协助,事前衡量自身投资背景与营业活动是否适法,以有效避免潜在之法律风险,并兼顾自身权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