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台指选择权 砍仓之法律问题

台湾期货交易所

今年2月6日发生台指选择权风暴,部分期货商无差别式地断头平仓,让投资人损失将近40亿元。0206当日选择权市场,投资人只要留仓部位为卖方,不论是看多或看空,几乎都因突然保证金不足,遭断头砍仓。对此部分,期货商及主管机关略以市场价格波动带过,此中是否有投资人遭错杀枉死,值得细究!

所谓断头砍仓,法律上称为强制冲销。关于期货商的断头砍仓,有二个重点应予讨论,其一是可否砍仓的问题?其二是如何砍仓的问题?

首先,依现行规定,强制冲销前提是风险指标低于25%时,若无法即时补缴保证金会被砍仓,风险指标计算关键之一,乃是投资人留仓的卖方部位市值,然而应注意「市值、市价」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选择权价值包含履约时间、价位、市场价格波动等等,极为复杂,更有专门评价模式,发明该评价者甚至能够拿到诺贝尔奖。

简言之,即时的市价只是作为市值估算参考,市价仅为市值的评估因素之一。短时间内大幅波动时(例如市场上偶见肥手指错单事件),明显可以看出无法反映市值。以0206当日来说,台股股价指数下跌,卖方看空方向正确,按理当时买权市值对卖方来说应属有利,部分期货商却以市价波动影响风险指数为由砍仓,或许当日市场价格走势诡异,然从合理市值角度来说,仍有评估机制,期货商应说明砍仓时之风险指标的计算基础,否则只以极短期之市价波动为由,无法说服多数投资人。

其次,关于如何砍仓,价位、时点更是重要,0206当日部分案例中,砍仓的时间点相差几十分钟,损失竟然差距数百万元。更有新闻报导,在不同期货商有相当卖方部位,但砍仓的亏损却差距非常地大。

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期交法、期货商管理规则等规定,期货受托从事交易,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有相当知识经验且忠于职守之受任人,依交易上一般观念所用之注意」,是司法实务之判断标准。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诉字第767号判决意旨更表示:「冲销作业时,既仍属其受托所为期货交易之一环,自仍受系争契约上述条款之拘束,即应本于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程度为之」。即便断头平仓,期货商在执行冲销交易时,还是受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约束,不能胡乱冲销。此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9号、97年度台上字第2098号判决,也就交易有无偏高不实、有无违反常理、股票有无明显异常表现等,作为判断善良管理人的几个重点。

0206当日市场价格极为异常,成交价的最高与最低价甚至有高达上千点,上午约9点至10点间,更是突然价格暴增,选择权价格涨幅更高于期货市场。从善良管理人的角度来说,若一般相当知识的交易人员,都可察觉非合理价位,似不应在当下用离谱的市价砍仓,造成投资人不必要的损失。

0206当日,期货商若从客户的部位及合理的市场判断去履约,避免不分青红皂白的砍仓,此类期货商顾及客户权益而善尽责任的作法,值得肯定。对于遭到投资人质疑的期货商,事前是否建立应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事后有无遵照履行,主管机关应行介入及公布调查结果,始能挽回衍金商品投资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