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国民法官个资保护与劳动权益之相关规定
今年7月22日,立法院于临时会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以下称「本法」),明订自2023年1月1日起,针对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除特定犯罪外,将加入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之「素人」与法官一同进行审判。此种推动国民参与刑事审判之制度,亦为2017年司法国是会议司法改革重要成果之一。
为使国民法官得以公正、客观地,在心无旁鹜的状态下,专心致力于审判,本法中对于国民法官 (包含备位国民法官或候选国民法官,以下合称「国民法官」)之保护亦设有相关规定,例如:应保护其个人资料与应使其不受到来自雇主之不利益对待,此即本法内容七大重点中之:「安心参加,有公假、日旅费,保护个资及人身安全」。
国民法官之资料保护
关于国民法官之个人资料保护,本法第40条规定: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国民法官之姓名、联络方式、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等(第1项)。而关于国民法官之个人资料保护方式、期间、范围、处理及利用等事项,则本法授权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第2项)。
除上开个人资料之保护外,对于因参与审判而得知其他国民法官之个人资料者,本法订有守密义务,如:本法第19条第4项中,备选国民法官审核小组委员及其他参与人员因执行职务所知悉之个人资料,应予保密;且本法第26条第5项中,候选国民法官不得泄漏因参与选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对于泄漏国民法官个人资料,依同法第98条规定,得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八万元以下罚金之刑事处罚。
以上本法关于国民法官之个人资料保护部分,除课予特定人员有保密义务外,并设有刑罚规定,看似万无一失。惟守密义务之范围与违反守密义务惩罚之认定标准,本法并无相关规定。若守密义务之范围与认定标准不明确,则有可能使国民法官因不知道界限何在,而进行过度言论自我审查,以避免受罚;亦即,此种看似保护国民法官权益之立法,于实行上可能有大打折扣之疑虑。
劳动权益保护
因担任国民法官为国民之义务,故除具有拒绝被选任事由而无法担任者外,被选任为国民法官者,应有到庭义务。因此,若该义务与国民法官原有之工作有冲突时,应使其不受到来自雇主之不利益,故于本法第39条规定: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于执行职务期间,或候选国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间,其所属单位应给予公假;并不得以其现任或曾任国民法官为由,予以任何职务上不利之处分。
因本法仅明订公司等应给予公假,惟非典型劳动者(如:排班制劳动者于白天休息时,如被选为国民法官应如何处理?)、劳工安排特休等,劳工在劳动法上权益与担任国民法官之义务互相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该情形是否属于同法第16条第1项第8款所称之「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而得拒绝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凡此均有待日后劳动部解释。
距离本法正式施行尚有一段期间,在此期间,期待主管机关得就实际上可能遭遇之情况预先规划,以提高国民参与之意愿,并达到本法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彰显国民主权理念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