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关于劳工例假日之规定以及其例外

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6条(民国73年制定)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对于一般劳工言之,这就是俗称星期例假日。但对于须轮班工作者或于周末及假日提供服务企业言之,例假日是指排班表中以每7日为一周期排定之假日。其执行结果则为「原则上前后两个例假日应间隔六个工作日」,以避免劳工长期连续工作而过劳。惟近来因劳动部解释更迭,造成有关例假日应如何休?特别是排班工作之例假日应如何排定?企业界多有疑问。

内政部劳基法第36条,早期曾解释,安排例假日以每7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应有1日例假,原则上前后两个例假日应间隔6个工作日;如遇有必要,于征得工会或劳工同意后,于各该周期内酌情更动。因此,如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可以安排员工连续工作超过7日,只要此连续工作之期间可区分为两个各为7日之工作周期,而每一周期内均有至少一个假日可供休息,即属合于劳基法第36条之规定。

由于上述解释可能造成雇主滥用(或误用),使劳工连续工作逾7日造成过劳,劳动部于105年6月29日废止前述内政部函释,并公告自8月1日起生效。惟包括客运业等多项行业纷纷表示实施有困难。因此,经行政院裁示:在确保劳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给予弹性连续工作天数之安排。

劳动部因此发布新解释,明定于105年10月1日起生效。依该解释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经事前征得劳工同意后,限于二周期内适当调整原定之例假,其间隔至多12日:

一、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屠宰业或承载旅客运输业,为因应公众生活便利,致有使劳工连续工作逾6日之必要。

二、因劳工从事工作之地点特殊性(如海上高山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致有连续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因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致有连续工作逾6日之必要。

依照新基准,除了上述三项例外得以事先签订同意书方式实施(实施时间最长为两周),其他行业之劳工不得连续工作逾6日,否则即属违法。因此,百货公司旅馆餐饮业或其他于假日营业事业,均应重新妥适安排假日营业之人力,避免以调整例假日方式因应,以免触法。违反例假日规定者,依劳基法得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并应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雇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