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例假遇国定假日 明年1月起得有补假

劳动部今(21)日发布解释令,若国定假日遇劳工例假或其他无须出勤之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假,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21)日发布解释令,凡《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日,遇劳工之例假或其他无须出勤之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假,并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对于各界关注劳工可否比照「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之修正,在纪念日及节日遇到星期六、日时,得以补假。劳动部表示,《劳动基准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时为每2周84小时,每7日应休1日为例假,至其国定假日则定于该法第3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共有19日。

依原规定,国定假日遇劳工之例假应补假1日,但周内如有第2个休息日,现行法令并无强制补假规定。但因企业营运型态多元,每周工作日数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见得均排定于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须为更细致之研议

经劳动部于103年4月11日邀集劳、雇团体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后,大多数意见认为,国定假日不论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应朝均应补假的方向处理,较为衡平,因此修正相关释令。

劳动部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国定假日遇劳工之例假或其他无须出勤之休息日应予补假,未来劳工所有国定休假权益可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