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集体请假 是否为正当之工会活动
请假固然是劳工的权利,但是多数员工集体请假势必妨碍雇主的营运,形成与「罢工」相似或相同之效果,却无庸受《劳资争议处理法》中对于罢工相关的程序要求。请假、假日不配合加班、准时上下班不配合加班、不配合值班等行为,本质上都是劳工之正当权利之行使,然若加上「集体」二字,其结论有无不同?本文以近几年曾发生之实际案例,就该等行为之合法要件加以探讨。
2012年台湾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航勤站务员集体拒绝加班,劳动部不当劳动裁决委员会(下称裁决会)及法院均认为:劳工或工会依据契约或法令所行使拒绝加班之权利,如无违反诚信原则及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不因工会协同多数劳工集体约定一同行使而有所不同,该工会协同多数劳工行使拒绝加班之工会活动,仍属合法,故集体拒绝加班应属合法权利之行使。
2014年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给「拒绝值班」之员工奖励金,裁决会及法院均认为:「拒绝值班」活动之目的在于改善劳工权益,使公司绩效考核、奖金发放予以明文制度化,属于具有正当性之工会活动,雇主以有无「同意值班」作为发放奖励金之唯一标准,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2017年台湾铁路产业工会集体拒绝春节期间出勤,裁决会认为:台铁局排定2017年1月之班表后,劳工未为反对之意思并依班表出勤,使台铁局合理信赖劳工已同意依班表出勤,劳工如不同意于国定假日出勤,应于该班表排定前或排定时明确告知台铁局,但其后却发动春节国定假日依法休假之行动,「不」属于合法之工会活动。
2017年远东航空工会会员煽动二空服员请生理假,试图瘫痪公司航班,遭远东航空公司解雇。裁决会认为:该员工意图阻碍相对人正常运作或经营,与工会活动性质相异,即使属于工会活动,惟因影响既定航班,也违反劳工依据劳动契约所生之诚实义务,逾越正当工会活动之界限,属于违法之工会活动;法院亦认为远航公司合法解雇该员工。
由上述案例裁决会及法院之见解可知,集体请假、集体不配合加班、不配合值班等行为,即使不是依照工会具体指令而为行动,而仅为少数劳工之个别行动,如符合工会活动方针,以劳工相互扶持为目的,都可能属于工会活动之范围。但工会活动亦非毫无限制,原则上不容许违反劳动契约、诚实义务及阻碍雇主业务,始属于正当之工会活动。
综上所述,劳工(或工会)发起集体请假等工会活动,应遵守正当工会活动之界限,以避免争取权益不成,反而损害自身权益,更破坏劳资关系;雇主如欲惩戒参与工会活动之劳工,亦须注意劳工之行为是否为正当工会活动,雇主是否负有忍受之义务,以免构成不当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