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我的房子在土壤液化带上,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甲于2015年购买一位置在台北市土坏液化潜势区的屋龄30年以上的合法老式公寓,惟甲事前不知。仅在后来从报章杂志上得知中央地质调查研究所已于2016年3月14日、12月16日公布全台首轮八个县市以及第二轮五个县市之土壤液化潜势图。不幸的是,自己在台北市的老式公寓正处在土壤液化高潜势区上,而又苦寻无门。终于在2019年下旬的一场地震中,竟意外震垮了甲之公寓,造成甲在精神和财产上之损害。

故问:甲可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主张因为公务员的不作为义务而致人民受有损害,唯国家应负赔偿之责?

政府有无危老都更义务

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开宗明义,政府为因应潜在灾害风险,且加速都市计划范围内危险及老旧濒危建筑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建筑安全国民生活品质。综观条例全文,似乎未见政府或主管机关有不得不为之作为义务。有疑问的是,依同法第3条规定之「危险建筑物」和「老旧建筑物」;前者系指经建筑主管机关依建筑法或灾害防救法相关法令通知限期拆除、迳予强制拆除者,且评估有危险之虞应限期补强或拆除之合法建筑物;至于后者则是合法建筑物屋龄30年以上经建筑物性能评估改善不具效益(该建筑物性能评估之办法,由内政部另订),须拆除重建者。是故,甲的老式公寓已具备屋龄30年以上以及处在土壤液化地带上显然有危险之虞的两项要件,惟甲未经主管机关评定为危险和作出限期拆除之行政处分;因此,甲是否得以公务员之不作为义务(应为评定而不作评定)为请求权基础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

吾人参考立法说明理由,即指出政府为因应潜在灾害风险,且加速都市计划范围内危险及老旧濒危建筑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建筑安全与国民生活品质。立法者考量台湾位在地震高发地带之上,故一旦发生高强度地震,势将造成沈重人命伤亡和财产损害。又现阶段台湾已步入高龄社会,也就是说65岁以上人口已接近总人口的13%,基此,若任其继续居住在5层楼以下老式公寓(多无设置升降设备),势将造成严峻的生存和居住环境。就此立法论角度观察,主管机关不应仅停留在被动提供容积率建蔽率税捐减免、资金保证和辅导重建等诱因之上,而是应主动推动民间危老重建之作业流程。换言之,政府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人民就有对政府或主管机关而来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基础。

再从宪法的层次思考

此或可从释字第709号解释中由苏永钦大法官作成之一部不同意见书,该意见书予我们两个视角进行思考,国家立法让人民参与都更:一来是为了履行保障人民财产权及给付人民适足居住的义务;二来是希望避免人民的财产权、居住权受到过度的限制;相较于土地征收制度,都市更新制度需同时考量基本权之调和、限制和满足,惟又常常因而引起诸多社会纷争

尽管如此,惟人民更关心是财产权对抗国家的那一面,而非课与国家作为义务的那一面。然正如前内政部长鸿源提出「防灾型都更」的构想和相关立法目的所示,正好体现立法者有意加诸于国家之积极改善或创设有利于人民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总之,位处在地震高发带的台湾,国家更应有所作为,主动、积极地推动危老重建事业进展;反之,人民就可以基于国家的不作为义务请求国家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