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导言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步入爱河的甜蜜令人沉迷,感情的破裂的痛苦让人清醒。爱情令人神往,看似触手可及,然而却始终有不少男女未结良缘,爱而生恨,最终分道扬镳。
感情的裂缝已然不可修复,行至末路的婚姻终将破碎。然而就在分别之际,男女双方应合理划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若拥有孩子也应该妥善安置。
虽法律规定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共同财产,二人皆有同等的支配权,但是就我国目前婚姻状况而言,女性相比于男性所承担得家务劳作更多,均分财产实质上却是抹除了其对家庭的“隐形贡献”。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女性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补偿,法院将如何判定呢?
案例
2010年,林先生与谭女士经人介绍成为眷侣,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后,二人一同购置北京房山区房屋一套用于居住。
此后,谭女士继续在职场上工作,而林先生则不甘于现状,选择考研提高学历。一年后,谭女士诞下女儿笑笑,同时林先生也就读在职研究生。为缓解丈夫学习压力,谭女士主动承担起家中大部分劳务,同时兼顾在外工作。
后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先生完成研究生学业后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对家庭和女儿也疏于照料,和谭女士的感情早已不复从前,二人逐渐无话可谈,目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在林先生求学的时间里,谭女士用自己婚前的积蓄以及婚后的工资来负责家中饮食起居,女儿的生活费用以及日常开支,而长期和母亲在一起生活的笑笑对谭女士的依赖明显高于林先生。在林先生完成全部学业之后,现就职于北京外一家企业,与谭女士二人工资均为1万元左右。
林先生认为,他与谭女士目前情感已经破裂,因与谭女士就二人离婚事宜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林先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并将女儿笑笑交予自己抚养。
而谭女士则同意林先生的离婚申请,但是她主张由自己获取女儿笑笑的抚养权,同时要求林先生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除此之外,谭女士认为在林先生深造学习期间,是自己承担了家庭大部分开支以及劳务,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申请家庭劳动补偿10万元。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感情破裂后,夫妻双方应对子女后续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无法统一意见的,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应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时间处于求学深造阶段,对女儿笑笑的照顾明显不及谭女士。同时,谭女士长期的照顾则使她对女儿的兴趣爱好、衣食住行更为了解和习惯,加上笑笑对母亲的依赖性强,不宜将笑笑的抚养权交付给林先生。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后二人的共同存款应属于双方共有,林先生和谭女士在婚后的收益共计15万元按照规定应对此进行平均划分。
同时,林先生与谭女士两人在婚后共同购置了的房屋。在法律判定房屋的归属时,应该秉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因以目前国情而言,女性在社会谋求生存的能力与男性还有一定差距,在法律的判定中会偏顾弱势方的权益。因谭女士获取笑笑的抚养权,后续需要照料孩子的起居生活,且其目前于城内工作,女儿也就读于北京某学校。
而林先生目前工作并不在北京市内,居住在房屋内的时间不多,就此而言,应将房产归于谭女士。同时要求其按照当前房价给予属于林先生部分的数额做出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照料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所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若二人协商不成,则交由法院判决。
本案里,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的婚姻中绝大多数时间都投入到考研、读研、读博当中,在此期间谭女士不但要忙于职场上的工作,同时兼顾照料女儿的责任,还需承担家庭内绝大多数的劳务,其诉求理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定将女儿笑笑交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向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同时谭女士不得对林先生正常行使探望权加以阻挡。双方共同存款应平均分割,共同房屋归属于谭女士,同时要求谭女士给予林先生房屋折价款。
此外,因谭女士在家务劳作中付出更多的精力,其劳动价值应当被法律所支持和认可,法院支持谭女士要求的家庭劳动经济补偿。
结语
在夫妻生活中,一方所付出的劳动贡献在家庭中往往不明显,甚至不被重视注意。而在家庭劳务、子女照顾中付出较多精力的一方往往牺牲了自己的工作发展机会、收入薪资的提高、社会交往能力等。
本案中林先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迎来后续的光明前景,是以谭女士在背后将家庭诸多事宜打理清楚为基础的。在离婚时坚持对二人财产做到完全平均的分配,反而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如今,社会上全职妈妈、爸爸的数量并非小的数字,谭女士肩负工作尚可在婚后自食其力,而放弃工作在家里全心全力照顾孩子的一方遭遇离婚还需花费时间适应人际交往和就业形势。
对此,我国法律设立相应条款予以补偿,肯定其隐形劳动付出的价值,促进社会对家务的付出一方的认可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