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家暴中的反击行为,能否界定为正当防卫?​

“圆满的家庭,就是一面镜子,爱抚使它越发明亮,暴力使它支离破碎。”婚姻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认可的二人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个人权益的维护愈加深入人心,不少在家庭关系关系中遭受另一方的欺辱、打骂、虐待的人都站了出来。在其描述中,其所遭受的家庭暴力让人触目惊心,同时也让人对其遭受深感同情。

那么,在家庭暴力中实施反抗行为导致另一方受伤,可以视为正当防卫吗?

案例一

刘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因为双方都已经过了适婚年龄,加上父母对婚姻之事一再催促,二人并没有进行深入了解便办理了结婚手续。

在婚后,刘女士发现李先生的脾气性格、做事秉性都与自己理想的丈夫形象不符,二人也因为性格原因频频吵架,甚至还爆发了肢体冲突。

在第一次采用暴力的方式让刘女士不再言语后,李先生便将此作为自己的抢夺话语权的武器,并在今后的争执中多次对刘女士进行暴力殴打,逼迫其选择妥协。

多次反抗无效后,刘女士便从家中搬离来到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休息,不料却被得知此事的李先生多次骚扰。面对同事们投来的异样眼光,刘女士自觉面上尴尬,心中也对李先生的所作所为暗生怨恨。

在被迫搬回家后,李先生对其的殴打变本加厉,这也让刘女士心中的怨气更甚。在李先生再一次实施暴行后,李女士趁其坐下休息时用椅子狠狠砸向他的头部,导致其受到严重创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例二

周女士与张先生因公司之间的合作而相识。张先生出色的业务能力以及流利风趣的言语让周女士对其产生了好感。然而,就在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周女士却发现张先生隐隐有些暴力倾向,对于她的询问,张先生却表示这是因工作原因偶然出现的发泄行为。

之后,为了使得周女士打消疑虑,张先生表现得风度翩翩,再没有展现出性格中阴暗的一面。被其甜言蜜语所蛊惑的周女士答应了张先生的求婚,二人办理了结婚手续,成为正式夫妻。

在婚后,周女士便发现丈夫经常因生活上的琐事乱发脾气,对事物也难以保持耐心。对待周女士,他也早已没了以往的温柔体贴,稍有不顺便展现出凶神恶煞的一面,甚至出手对周女士使用暴力。

就在周女士想要离婚离开时,经医院检查她身体里已经怀上孩子。而得知她有孕的张先生也转变了性格,开始对周女士好言好语,又恢复了恋爱时的模样。

见丈夫对自己前段时间的所作所为表达悔恨,自己又初为人母,不忍将孩子打掉,周女士最终没有选择离开。然而,在诞下孩子,周女士还未休养好身体,她的噩梦便又回来了。

知道妻子已经有孩子很难生出反抗的心思,张先生开始变本加厉,经常性对周女士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拿尖刀在其皮肤上留下深深的血痕。

在张先生又一次的殴打中,周女士不堪忍受,做出了剧烈的反抗。见到她不同往日的沉默,张先生神色癫狂,竟从厨房拿来猜到朝周女士肩上砍下。身体剧烈的疼痛让周女士满心绝望,她拿上桌上的水果刀随即向张先生心口捅进,在连续捅进几刀后,张先生倒在了地上,失去了生命。

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几点是,它所成立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这侵害行为必须实时存在,而非被害人臆想出来的。同时,必须是针对不法行为而做出的防卫,若是因其他原因做出行为而偶然阻止了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正当防卫强调其行为应当有现实性、紧迫性的危险。在刘女士的案件中,她确实遭受了李先生给予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但在遭遇暴力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她产生紧迫性的现实危险。

且刘女士是在李先生结束不法侵害之后,出于报复心理致使其死亡。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李先生长期对刘女士实施殴打行为,在判决中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在周女士的案件中,因为她的反抗,张先生从厨房持刀砍伤了周女士的肩部,且他情绪高涨,性格冲动,可以推定周女士正处于紧急的现实的人身危险当中。因为周女士正在遭受极端暴力的人身伤害,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应设立限度,周女士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因其将张先生杀害而认定属于防卫过当。

结语

生命是属于自己的,而人本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不法侵害说不,捍卫自身安全的权利不因婚姻是否存续作为条件,它自始至终存在。家庭暴力不能因与被害人存在感情关系而得到法律上的赦免,它从始至终都属于违法的范畴。

面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我们应当收集整理好证据,求助相关部门,及时抽身离去,开启崭新的人生。

(《以案释法:家暴中的反击行为,能否界定为正当防卫?》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