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临时会可否提倒阁案 大法官释宪说可以

记者孙曜樟/新北报导

立院在101年7月间召开临时会审议攸关民生的38个法案绿委柯建铭等人却对时任行政院长陈冲提出不信任案,当时院长王金平不予处理,柯等人声大法官释宪,释宪决议文4日出炉,认为倒阁案不限在日常院会可提出,而为免悬宕影响政局安定,不信任案提出72小后,立院应于48小时内完成记名投票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日对立院临时会期间,是否可以提出倒阁案,做出735释宪文,由大法官书记处长对外公布。(图/记者孙曜樟摄)

全案缘起于101年7月24日立委召开谈话会,决议在25日召开立院临时会,讨论38个攸关民生议题的法案,但在临会召开后,绿委柯建铭等46人即联署对时任行政院长的陈冲提出不信任案,而当时立院院长王金平则是引用立院组织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临时会是审议特定事项」为限,对倒阁案不予处理,柯建铭等人即提出大法官释宪请声。

大法官会议几经讨论,在今日第1439次会议做出宪法第735号解释,「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时后,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旨在规范不信任案应于上开规定时限内,完成记名投票表决,避免悬宕影响政局安定,并未限制不信任案须于立法院常会中提出。意即在常会、临时会都可提不信任案(倒阁案),但都需在72+48小时内完成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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