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法官释宪之期许:建立可长可久的宪政惯例

▲ 宪法法庭8月6日将进行有关国会改革的实体辩论。(图/翻摄司法院网页)

● 无名轼/自由业

8月6日将进行众所瞩目,有关国会改革的宪法法庭实体辩论。此场世纪大辩论对于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发展而言,将具有严肃且深刻的实质意义。

释宪之「实然」与「应然」

有关宪政体制之规范可分为「实然面」与「应然面」两个层次加以分析与检视。在「实然面」上,乃根据现行《宪法》之规范做出法条解释与争议解决。就「应然面」而言,则是期许大法官可以本诸民主宪政之体制与法理,从更加宏观与前瞻的角度,为中华民国宪政体制长治久安之发展做出贡献。

目前修宪门槛过高,现实上很难期待透过此方式达到改革目的。但若能透过大法官释宪方式,则可能达到间接与实质修宪的目标。基于此,大法官对于宪法的「解释权」或可成为现阶段解决修宪困境的一种变通方式。

释宪的超越性的思维

就「体制面」而言,《中华民国宪法》就形式而言为五权分立制,但能否本诸对宪政法理之解释,达到实质上三权分立的目的,则是台湾目前所面临的第一个宪政课题。

▲ 现行五权政府下,考试与监察两院功能不彰且权责不符。(图/记者李毓康摄)

现行五权政府下,考试与监察两院功能不彰且权责不符,早已为多方所诟病。当初孙中山先生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乃基于「权能区分」之法理,在国民大会有权,总统及五院有能的制度设计下所产生。当初修宪废掉国民大会后,整个宪政体制与法理早已脱离孙中山先生设计之初衷,五权宪法早已名存实无亡。个人认为,与其狗尾续貂,不如大刀阔斧,借由释宪以达到建立宪政惯例方式,为目前最可行的改革之道。

就「法理面」而言,民主宪政有三大法理,分别为人民主权、权力分立,与监督制衡。除了7月10日宪法法庭所作暂时处分裁定时所揭橥的「权力分立」之法理外,就政府体制运作而言尚有「监督制衡」之宪政法理。且此两法理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

此外,基于「人民主权」之概念,个人认为,「民意监督」也应成为此次对宪法法庭辩论中,作为体现「人民主权」法理不可或缺之一环。

宪政的结构性问题

▲ 有权力者理应接受监督,权力愈大者,被监督的密度就应更大。(图/总统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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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相符与监督制衡乃宪政体制运作之基本且主要的法理,有权力者理应接受监督,权力愈大者,被监督的密度就应更大。但我国的宪政设计却反其道而行,拥有最大宪政权力的总统,不仅只要被「相对多数」的少数民意就可选上。尤有甚者,选上后即可在毫无节制的权力结构下,享有无上的权力。

借由任命行政院长,乃至拥有司法、考试、监察等三院院长等重要职位的提名权,直接或间接来掌控国家的重要权力,极为不合理。现在的赖清德总统借由在总统府设立「委员会」的方式,以总统担任召集人,以各部会首长为其成员,在「实质影响力」运作下,间接来掌扩行政权。

如此一来,总统就可以成为毫无节制的「超级」大总统。以前蔡英文时代还需要「完全执政」才能享有广泛的权力,现在赖清德透过在总统府下设置「委员会」的方式,在蔡英文之前执政的基础下,即便是「少数政府」的情况,也可以达到类似「民主独裁」的目的。

▲ 赖清德透过在总统府下设置「委员会」的方式,达到类似「民主独裁」的目的。(图/总统府提供)

除前述总统职权的不合理设计外,作为民主宪政很重要的两大辅助性功能,即司法与媒体两权,在现行体制下也操受到执政者有意的操控,让台湾的民主宪政更加遭受到侵蚀。在司法权部分,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权可以直接掌控的范畴,司法机关也可透过对于司法院长的提名权而具有影响力。且利用司法机关内部在人事上升迁与考核的权限,相当程度可能影响法官对于审判上「内在独立性」之心证。

在媒体方面,政府透过NCC可以掌控广播与电视等媒体的审查,进而具有影响媒体自由公正报导之可能性。数位发展部之成立更将政府审查的范围,得以延伸到人民在网路等数位媒体上。

建立可长可久的宪政惯例

目前待审查的国会改革法案中,对于总统到立法院国情报告乃至接受政党质询之规定,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强化对于总统「监督制衡」的功能。倘若宪法法庭率尔以违反「权力分立」为由来加以否决之,恐将面临社会舆论对于现行体制对总统权力缺乏「监督制衡」的质疑。

▲ 现行五权宪法已失去当初宪政体制设计之初衷,加上后来经过多次修宪,更是早已不符民主宪政秩序应有之法理。(图/记者崔至云摄)

在国会调查与听证权部分,此乃西方民主先进国家中国会所固有之权能。我国虽在五权宪法中将部分权限划归监察院,但如前述所言,现行五权宪法已失去当初宪政体制设计之初衷,加上后来经过多次修宪,更是早已不符民主宪政秩序应有之法理。透过释宪方式让国会真正拥有完整的权能,这是现阶段透过修宪方式,可以迂回转进达到实质宪改目标的捷径。

其他在人事同意权与藐视国会罪等方面,也应该在「权力分立」与「监督制衡」两大宪政法理中来做出权衡性判断。而非单就片面角度即轻率做出违宪审查的结论,以免让外界感觉有明显政治力介入之质疑。

结语

综上所述,现行中华民国宪法体制其实根本不符合所谓自由民主宪政之体制与法理。人民应该以更高层次的标准来检视与期待此次的宪法法庭之违宪审查,或许不见得能够期待此次的大法官审查可以达到理想预期的目标,但至少可以留下一个历史的足迹与见证,以作为下次继续努力改革的的基础与契机。

▲ 人民应该以更高层次的标准来检视与期待此次的宪法法庭之违宪审查。(图/记者崔至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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