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列7大违宪之处要求释宪 党产会:尊重大法官

监委要求对党产条例提出释宪产会回应「尊重大法官决定」。(图/资料照)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监察委员仉桂美、刘德勋对不当党产条例提出调查报告,认为条例违反「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限制,调查报告于内政委员会通过后,送交院会,监察院并于14日院会中,通过对《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向大法官提出释宪案。对此,党产会发言人施锦芳则表示,「尊重大法官的决定」。

根据仉桂美、刘德勋近80页、总计超过8万字的调查报告中,列举不当党产条例七大点违宪之虞全文摘要如下:

一、党产条例系以立法权授权行政高权设置党产会排除包含宪法以下各普通法适用,采用推定方式,对政党财产为各项处分行为,已逾越德国东德政党党产处理方式等各种转型正义之方式,不符宪法第1条民主国及法治原则

二、党产条例第 4 条第 1 款规定适用之政党,实质上仅系规制特定政党,乃以个别性法律剥夺特定人民团体权利,以立法行使司法权力,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党产条例第 3 条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违反法治国原则下之法安定性原则及宪法第 15 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旨。

四、党产条例第 4 条第 4 款规定,为受规范者难以理解,亦欠缺司法审查可能性,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五、党产条例第 9 条规定使被推定为不当取得财产者,即受禁止处分规制,使人民权利无法经由向法院诉讼获得适当回复,侵害宪法第 16 条保障人民之诉讼权,且该立法已侵犯司法权核心领域,违反权力分立及制衡原则。

六、党产条例规定党产会行使行政调查权手段,并对违反调查协力义务者得命罚锾处分,其规范内容与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及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显有抵触。

七、党产条例第 2 条规定行政院设党产会,不受基准法规定之限制,此与宪法增修条文第 3 条第 3 项、第 4 项规定之意旨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