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省钱司改,跟着德国这样做就对了!

▲为解决检察官人力荒,达到省钱司改,可仿效德国的做法。(Photo by gil4r56y/Flicker/示意图

根据中时电子报106年3月13日〈防滥诉学德国无关公益转自诉〉的报导,由于现行的告诉制度免费,于是好讼之徒动辄提告。诸如网路互骂而告诽谤、复制网路图片被告违反《著作权法》、大楼管委会贴催缴管理费通知而被告违反《个资法》,不一而足。这些案件大多数不会被起诉,但检察官却须投入时间精力侦查。

普遍存在的「滥诉」现象,不但使被诉者苦恼,更造成检察官工作超量,非改不可。这篇报导并与近来不少基层检察官的投书一致,建议为了遏止滥诉,让检察官能专注侦查重大犯罪,可仿效德国,将诸如诽谤等无关公益的微罪案件,改采自诉人须负担费用的强制自诉(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并未收费),藉费用负担及强制律师代理来遏止「滥诉」,或者干脆把这类无关公共利益的犯罪类型除罪化。

在汉文化里,的确有悠久的以刑逼民传统,但把提告诽谤、诈欺、背信、侵占这类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不成功的告诉人,一概称为滥诉,则未免独断。案件最终被不起诉的理由,可能是所告情事法律上显不成罪,可能是微罪不举,更多的是经侦查后认为罪证不足。无论何者,都是检察官主观判断的结果。因此,以不起诉的结果作为滥诉的判准,等于是否滥诉全凭检察官说了算。事实上,根本找不到判断孰为滥诉的客观标准。尤其检察官负有侦查之责,要是因为检察官怠于侦查,最后以罪证不足为由不起诉,却可以反过来指责告诉人滥诉,等于是允许检察官把责任推给告诉人,更是焉有是理。滥诉的说法背后其实是(告人)不成功便成仁的逻辑,与古代官府为了遏止民众告状所设的反坐之罚其实是同样思维,目的都在阻挡民众申告,以解决官署不堪负荷问题

因此,要想借由遏止所谓滥诉来解决检察官的工作超量问题,根本是搞错了目标。司法体系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设,若规定以上这些侵害个人法益的轻罪被害人一律只得自诉(而且要付费),这样的司改恐怕只会激起更大民怨,而且只是把案件推给法院,根本是以邻为壑,其实也与其所欲仿效的德国制度大相迳庭。德国的自诉虽然采取有偿制,但并未规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只能提自诉。

德国值得借镜之处,是检察官的实务作业方式。虽然德国检察官也是侦查主体,但体认到自己是法律专家,并无侦查专业及资源,可谓「有头无手」,因此实务上侦查大部分还是移转给警察主导。通常警察独立侦办犯罪,侦查告一段落后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官只需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若认为警察的侦查尚未完备,则会再命警察补充搜证。只有在极严重犯罪、商业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特殊情况下,检察官才会以口头指示的方式参与侦查。因此,德国检察官原则上不讯问被告或证人,检察机关内也没有侦查庭的设置(若例外需要讯问,则在检察官的办公室内进行)。反观我国,开侦查庭讯问被告及证人,耗费检察官大部分的上班时间,比起德国,可谓极无效率的作法

除了侦查庭,另一个无谓耗费检察官精力与时间的工作,是引用卷证撰写形式类似法院判决书的不起诉处分书。之所以像判决书,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不起诉处分等同确定判决的实质确定力。德国的不起诉处分(EinstellungdesVerfahrens)没有实质确定力,因此除表示中止侦查之决定外,不须有太多内容。也因检察机关得随时续行侦查,故不需设再议制度以决定不起诉处分得否确定。

如果仿效德国的作法,不但办案的基层检察官可以省下许多开侦查庭及制作处分书的时间,高检署也因不须处理再议而可释放人力回基层,解决迭有检察官投书反应的人力短缺问题。这样的改革,仅需更动检察官的工作方式及修改《刑事诉讼法》,却可避免限制人民诉讼权的骂名,也强过未能提出具体人力需求,却可能造成组织肥大及严重财政负担增员计划(有论者倡议增加检察官或增设副检察官),才是真正的省钱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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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北律师公会第27届常务理事、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宪政改革研究委员主任委员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专门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