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审杀童死刑修法 法务部提4点质疑:法制面有研酌余地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31日将审查杀害未满12岁以下儿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而法务部书面资料在昨晚曝光当中列出4大不宜修法理由引来外界关注。法务部修正后今提出修正版书面报告,改称提案与现有法律有重叠之处,法制面仍有「研酌」余地;至于杀童罪经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一案,则建议不增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审查国民党立委徐志荣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及第272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与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所提「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之1修正草案」,邀请法务部政务次长明堂等人列席。提案主要诉求为吓阻杀童案再度发生,研拟杀害未满12岁之儿童,将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而对于立委提案内容,法务部就现行法规实务运作,提出4点质疑:

1、现行法律对于杀害少年及儿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罚规定

2、修法草案可能限缩法官量刑空间,对于犯罪情节特殊的案件,恐有情节轻判罚重、无裁量空间的问题

3、德国日本刑法杀人罪章规范方式与我国相同,没有以被害客体为少年或儿童,另订较重的法定刑规定。

4、近年随机杀人案件如台南汤姆熊割喉案、北市北文化国小杀童案之被告均判无期徒刑,北捷随机杀人案被告判处死刑,实务运作与立委提案的增订条文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相同。

法务部报告指出,因提案与固有法律重叠,在法制面仍有研酌余地;若要增订修正条文,法务部建议,「杀未满12岁之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立委徐志荣提案,杀童罪经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法务部认为,增订不得假释,不仅与欧洲人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及欧洲人权法院见解相违,也破坏刑罚平等原则;且受刑人因出狱无望,将导致监狱无法发挥矫正教化功能,对狱政管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建议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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