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审杀童死刑修法 法务部提4点质疑:法制面有研酌余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31日将审查杀害未满12岁以下儿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而法务部的书面资料在昨晚曝光,当中列出4大不宜修法理由引来外界关注。法务部修正后今提出修正版书面报告,改称提案与现有法律有重叠之处,法制面仍有「研酌」余地;至于杀童罪经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一案,则建议不增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审查国民党立委徐志荣「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及第272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与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所提「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之1修正草案」,邀请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等人列席。提案主要诉求为吓阻杀童案再度发生,研拟杀害未满12岁之儿童,将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而对于立委提案内容,法务部就现行法规与实务运作,提出4点质疑:
2、修法草案可能限缩法官量刑空间,对于犯罪情节特殊的案件,恐有情节轻判罚重、无裁量空间的问题。
3、德国、日本刑法杀人罪章规范方式与我国相同,没有以被害客体为少年或儿童,另订较重的法定刑规定。
4、近年随机杀人案件如台南汤姆熊割喉案、北市北投文化国小杀童案之被告均判无期徒刑,北捷随机杀人案被告判处死刑,实务运作与立委提案的增订条文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相同。
法务部报告指出,因提案与固有法律重叠,在法制面仍有研酌余地;若要增订修正条文,法务部建议,「杀未满12岁之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立委徐志荣提案,杀童罪经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法务部认为,增订不得假释,不仅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及欧洲人权法院见解相违,也破坏刑罚平等原则;且受刑人因出狱无望,将导致监狱无法发挥矫正教化功能,对狱政管理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建议增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