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照悲歌杀害重病亲人 法务部研议三方向修法
法务部
近年发生多起民众因不堪长期照料,又不忍亲人遭受病痛折磨,亲手结束重病亲人生命的刑案,由于目前杀人罪无法获缓刑,导致这些人必须入监的「长照悲歌」;法务部7日表示,针对「长照悲歌」杀人案,三方面进行修法,包括研议修正《刑法》缓刑条件为2年以下、放宽缓起诉条件,并对于因「长照悲歌」而杀人者,另修法增订「长期照护杀人罪」,刑度为7年以下徒刑。
近年来,台湾因政府忽视长照问题,加上社会及家庭结构改变,「老老照顾」的情况越来越多,长期处于高压环境的照顾者,自己的身心状况不佳,又不忍亲人遭受病痛折磨,最终决定亲手结束被照顾者的生命,这类的社会悲剧时有所闻。根据统计,10年来台湾已发生约百件「照顾杀人案」,其中,1/3的加害人犯后选择自杀。
去年陈姓老父闷死久病的脑麻女儿让她解脱,最高法院判刑定谳后,因刑期超过2年,不得缓刑,年近8旬陈翁面临入狱执行的问题,脑麻团体和立委吁请总统特赦陈翁,但类似这样的「长照悲歌」仍有多件争讼中,不断地在台湾社会上演,有些人因被特定人士关注成为焦点,有些人只是默默入狱服刑,身心饱受煎熬。
针对「长照悲歌」案件,法务部积极研议妥研讨出下列三种可能之修法方向,包括修正刑法第74条规定,将缓刑要件由「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修正为「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将行为人依刑法第62条、第59条减刑后,即有获缓刑之可能。但法院是否于具体个案宣告缓刑,事涉法院量刑事项,为事实审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本有不确定性。且此等修法方式系全面性放宽缓刑条件,仍待取得社会大众共识。
另修正缓起诉要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缓起诉处分要件,为「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订「被告所犯为前项以外之罪,符合法定减轻其刑事由,而得处以有期徒刑未满三年者,准用前项规定」,则是类长照悲歌案件,得有缓起诉处分之机会。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行贿罪、贪污治罪条例犯罪等亦将有可能成为得缓起诉处分案件,影响层面较大,民意能否接受,亦待斟酌。
第三,就长照悲歌案件另订较轻之独立处罚规定,法务部考量是否增订第273条第2项「对于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于长期照护后,犯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罪者,亦同。」将是类案件法定刑定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具体个案中保持得缓刑之弹性,以维持刑罚之衡平性及罪责相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