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杀人悲歌」充耳不闻的法律人政府?

(图/本报系资料照)

「照顾杀人」指照顾者疲于照护,生理、心理、经济压力长年累积,最终在无奈与崩溃下杀害被照顾者之人间悲剧。愿景工程基金会与《联合报》5月报导「照顾杀人悲歌」,笔者反复阅读,哀恸震撼!追根究柢,症结莫过于政府对中重度长照治理失能、长照宣导匮乏致国人准备不足,所生严重且无法挽回的悲剧。

《楢山节考》讲述日本古代因生活贫苦,只能将老人揹到荒山野岭等死的故事。如今我国医疗指数世界第1、人均GDP世界排名26,平均寿命提升之际,「照顾杀人」却如「现代版楢山节考」不断真实上演,令人不忍卒睹:儿子辞职照护久病父亲,最后却开车至高屏溪旧铁桥、先勒毙85岁父亲,再自缚脖颈跳桥身亡;先天重度脑麻女儿牙疼,父亲碍于疫情无法送其就医,又不舍女儿卧床50年,以棉被窒息女儿后服用安眠药寻死未遂。法律人政府不仅无力「预防犯罪」、亦无法避免悲剧重演?笔者建议政府尽速「修法」改进:

一、我国缓起诉学半套,检察官毫无裁量权、非起诉不可!

「照顾杀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以前案为例,儿子涉犯《刑法》第272条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但因被告死亡,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检察官将作不起诉处分。后案因父亲自尽未遂,检察官依杀人罪提起公诉。读者可能会问:不能缓起诉吗?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被告所犯之罪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才有缓起诉可能。

2002年增订缓起诉之理由,乃为司法资源妥善配置而引入日本「起诉犹豫制」,但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检察官依照犯人的性格、年龄、际遇、犯罪之轻重及情状及犯后情况,认无诉追之必要时,得不提起公诉」。无其他限制,我国因附加法定刑,检察官不得不依法起诉。然而修法时隔20年,难道检察官之培养与素质仍不足让人信赖其专业,需限缩其裁量权?

二、法官欲判缓刑不可得,法律还有人情吗?

读者或许纳闷:审判中有机会缓刑吗?台北地院109年度重诉字第8号刑事判决道尽法官林孟皇等人的煎熬:「本院已尽力审酌案件各项情节,在法律所能允许范围内,从轻宣告最低刑度刑期…」最终依杀人罪10年徒刑辅以自首、情堪悯恕减刑至2年半;上诉审维持原判,两审均阐明不符《刑法》第74条缓刑要件(2年以下徒刑)。当长照家庭已失去被照顾者、苦苦哀求轻判照顾者时,司法院、立法院、法务部怜悯之心何在?我国由法律人主政逾22年,明知重症长照家庭已在万丈深渊边缘,却迟未见法律人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的同理心!

三、修法成就实质正义、罪刑均衡,司法官(检察官或法官)则应审慎以待。

有论者质疑,倘照顾杀人得缓起诉、缓刑而不需入监,恐生「破窗效应」,遑论特定案件手段残忍、毫无慈悲。但笔者非指「照顾杀人」必然轻判,而是应让司法官在审理极端案件时能公正裁量,不应明知「刑罚苛酷、罚不当罪」却束手无策!既然立法者能体恤产后妇女压力,订定「生母杀婴」降低刑责,「照顾杀人」同为精神状态不稳,不增订杀人罪类型,至少也应使之适用缓起诉、缓刑,不是吗?

2008年「长照疲惫」为日本杀人第5大动机,如今日本「介护杀人」亦于我国频生。修法已过20年,当年借镜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智慧却未随社会环境变化及司法官的阅历松绑(缓刑亦同),如此恐龙法制,法律人政府能不惭愧?(作者为法学教授、红十字会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