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废死民意 大法官岂能充耳不闻

(图/本报系资料照)

宪法的诸多价值中,生命权的维护是最根本的,无生命,一切皆无。宪法没有讲的是:生命价值的崇高性要如何维护?宪法设计了许多「制度」,是不是包括谁可以剥夺生命?以什么方式,透过什么程序?

所以刑罚的根基有宪法疑义,问题在于:刑罚是由国家垄断,最极致的死刑有没有抵触生命权保障的宪法价值?如果抵触,就必须排除。如无抵触,则死刑在何种情况下实施,国家必须承担错误的责任?再继续追问:国家垄断刑罚必须排除死刑的原因是生命权保障?但同为生命权的保障,死刑的加害与受害方的生命权要如何衡量?如果死刑是国家不义的行为象征,那么,国家其他「致死」的不义,例如,未出生者、被害人、脆弱族群?其保障不周,致生命受到实害或有致害之风险,则国家的责任是什么?这是不是显然有循环论证的问题。

死刑如果违宪,那么,宪法对于「人民」的生命权保障到底要以什么方式呈现?受到什么限制?对死刑的相对方,亦即受害者,有什么「制度修复」?死刑的国家刑罚垄断例外,是否、能否导出其他国家垄断权力的例外?

欧洲人权法院因为有欧洲人权公约的机制,有其一套适用、解释公约的论证。台湾呢?死刑是否可由国家垄断?如果基于生命权的保障,必须排除国家垄断刑罚中的死刑,那么,应该追问的是:排除死刑后的宪法生命权保障会受到何种冲击?与宪法保障生命权的价值理念有无冲突?要如何化解?有无可能再现私人刑罚的古代作风?

废死的诉求,更严肃的意义在于:国家的责任。国家垄断刑法的目的是公平与正义,私人不再拥有以武力解决纷争的特权,那么,国家的刑罚垄断如果出现例外,是不是会产生国家另外的责任问题,亦即对生命权的保障无法透过生命的剥夺而实现的悖论或吊诡。

废死是法秩序的例外状态,涉及国家刑罚垄断之有无及其衍生的责任。

宪法价值固然无法以死刑获得终极实现,但无死刑所引发的生命权保障阙漏,却是国家责任的另一层溃堤。台湾的上空要有多少无辜的幽灵才能唤醒一丝正直的空气?大法官可以不需要跟民意妥协,但如果民意是有重量的,属于生命的重量,大法官又怎能充耳不闻?但如果大法官跟「政治正确」妥协,又会是何种宪法价值的陨落?(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