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判决死刑违宪!法务部今提辩论意旨书 吁宪法法庭别硬干引发社会对立

法务部

宪法法庭本月23日将就死刑制度是否违宪,进行言词辩论,引发全国关注。法务部今提出辩论意旨书,强调法务部坚持死刑制度合宪,法务部表示,死刑制度历经多次宪法审查均认为合宪,死刑议题在我国具有高度争议性,民意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因此应由立法机关形成共识,而非透过司法判决迳行决定,宪法法庭若在社会尚未有共识情形下,骤然宣告死刑制度违宪,可能引发国内社会对立及冲突,

法务部表示,为因应此次宪法法庭「生死辩」,法务部筹组诉讼因应小组,召集学者专家多次开会研商诉讼策略,搜集相关外国立法例及主要国家宪法诉讼情形,拟定法务部言词辩论意旨书,将由检察司郭永发司长带领诉讼团队,坚定表达死刑制度合宪之本部立场,希望维持宪法法庭向来死刑合宪之见解。

法务部强调,死刑是重大争议问题,应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机关形成共识,而非透过司法判决迳行决定目前大多数国家是透过立法或修宪程序废除死刑,经由宪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违宪极为少数,而这些国家解释死刑违宪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机关间有一致共识或至少无对立立场,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释宪前后,立法、行政机关对于废除死刑已有相当程度共识,反观我国立法、行政机关尚未形成共识,民意有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不应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除死刑。

法务部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第263号、第476号等历次宪法解释,大法官已数次宣告合宪,死刑制度已长期为我国宪政秩序所肯认,有鉴于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时空环境并无变迁,宪法法庭应维持向来死刑合宪之见解。

法务部表示,生命权固为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但并非不得以法律干预之,就生命权的干预,一般认为宪法第23条之「限制」包括「剥夺」在内,而依法律允许剥夺生命之情况,并不当然违反人性尊严。死刑制度属于最后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残忍、不合人道的方式执行,并非酷刑。

目前全球尚有许多具影响力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仍坚守死刑制度,亚洲国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韩均有对死刑违宪审查过,目前仍然维持死刑合宪判断。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要求废除死刑,只是要求须限于情节最严重之罪,才能科处死刑,国际法上未绝对禁止死刑,难认禁止死刑为有共识之国际法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认为在极端的犯罪,死刑并非不能通过罪刑相当性的审查,死刑作为一极端刑罚,可适用于极端的犯罪。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最高裁昭和58.7.8判决认为死刑非属残虐刑罚,死刑规定亦未违背宪法意旨。南韩宪法法院2010年判决,亦认为死刑法律已在相关的不同法益之间取得平衡,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法务部表示,死刑议题在我国具有高度争议性,在社会尚未有共识情形下,骤然宣告死刑制度违宪,可能引发国内社会对立及冲突,更侵越立法权决定,逾越权力分立界线,宪法法庭应将解释后果评估纳入考量,不应透过宪法判决主导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发宪法机关间冲突及国内社会动荡。

法务部尊重宪法法庭对于法规范违宪审查职权,但冀望宪法法庭应审酌我国历史背景文化与欧盟国家迥然不同,不应将欧洲废除死刑经验直接移植至国内。又宪法法庭历次解释认定死刑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宪法法庭应维持以往一贯死刑合宪见解,以兼顾人权保障及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