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重要时刻!宪法法庭今天大辩论关键论述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依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由大法官掌理。因此,司法院成立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2005年6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次增修条文于第5条第4项增加「宪法法庭」;2022年实施之宪法诉讼法第1条规定,原大法官会议制度改制成立「宪法法庭」,掌理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等件。而今(23)日宪法法庭辩论者,即为最高法院对于杀人案件之判决所适用之刑法第271条第1项死刑规定,是否抵触宪法,声请宪法法庭为法规范宪法审查。

本案的声请人为王信福,被控杀警,是台湾最高龄死刑犯,已经72岁。

根据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05号刑事判决指出,1990年8月10日,王信福在卡拉OK与警察有细故,将手枪交给陈荣杰、指着警察说「结掉这两个」,陈荣杰持枪照办,造成黄鲲受、吴炳耀两名警察不治死亡。陈荣杰已执行死刑,王信福逃亡,2004年被逮捕。

2018年「台湾死刑判决研讨会上」,多名律师学者认为王信福案诸多疑点,王信福在狱中也坚持,他自己就是没犯案,为什么一定要冤枉他?

联合国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提及,「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日本一桥大学博士、台大刑法教授李茂生2018年在废死联盟的演讲中认为,美国之所以要求死刑,是因为找不到替代品,或不愿意去找替代品。日本的文化中,死亡是一种至高的道歉,很多死刑犯是怀着赎罪心态接受制裁。

「但我国并没有严重的种族问题,台湾也算安全,我们凭什么还要维持死刑?」他直言,冤罪是司法制度的宿命,台湾四年没有执行死刑,社会状况有没有变不好?

李茂生强调,死刑是一种非常堕落的制度,为什么人们会接受杀人者必须死?因为在刀起刀落中,心中产生自虐性的愉悦,被称之为正义。

李茂生引述《愤怒与宽恕》一书,认为当看到有人被杀害,会感到愤怒,而死刑就是群众愤怒的结晶。唯一可以让社会平顺地运作下去的方法,就是必须超越愤怒,把愤怒的情绪升华、转向,这种新的情绪是真爱。

2023年12月间,新北市发生国中生遭同学割颈致死案,《ETtoday民调云》当时做一项民调,73.5%的民众支持死刑,21.8%的民众支持废死。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警大教授林东茂认为,三项「刑罚理论」都无法得出废死的结论。「应报理论」主张人有自由意志,有机会选择善行,却选择恶行,就应当承担伦理责任。

「一般预防理论」,也就是杀鸡儆猴,必然强调明确严格的刑罚,最能让社会大众计算犯罪成本。「特别预防理论」固然强调行为人受到社会影响,只要加以调整,行为人就不会再犯罪。但是对于不能矫正的行为人,只能永久隔绝,也就是死刑。

他也质疑,即使以人道主义出发,无期徒刑、长期的有期徒刑或是巨额的罚金,难道又符合废死团体的人道主义?这也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宪法法庭在官网中,提出2个争议:

死刑是否违宪?

(1)死刑除剥夺生命权外,是否另干预其他宪法上权利,如免于酷刑之权利、人性尊严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宪?(3)以死刑作为达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剥夺人民宪法上权利之效果,是否为我国宪法所许?如果认为死刑违宪,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应有哪些配套措施?

如果认为死刑制度合宪

(一)得适用死刑之犯罪类型:(1)根据我国宪法,其适用之犯罪类型是否有应限缩之处?或仅得适用于哪些犯罪类型?(2)本件各声请案原因案件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各该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条之1、第271条第1项、第332条第1项、第348条第1项(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后:死刑或无期徒刑),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二)得适用死刑的刑事被告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得对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范围是否应有所限制?刑法第19条就「精神障碍」及「心智缺陷」之行为人,依其「行为时」「辨识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罚」(第1项)或「得减轻其刑」(第2项)之区别,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违宪?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国法而言,在审判过程及判决宣告后,应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宪法正当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审强制辩护、应行言词辩论、评议一致决、判决确定后之非常救济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第388条及相关程序规定是否违宪?或现行规定即已合宪而毋须变更或修正?理由各为何?

准总统赖清德今年1月竞选期间,曾表示,「台湾现行仍然有死刑制度,三个总统候选人没有一个提出废死的政见。我一定根据宪法、现行法律推动国政」。

支持废死的人认为,废死后,台湾的治安不会因此更加猖狂败坏,想要降低犯罪率,应该在教育上增进民众守法意识,同时提升警察破案率。

赞成死刑的人士认为,过去在台南的随机杀人案,凶嫌呛「在台湾杀一两个人也不会判死刑」,引起社会哗然,废死不应该成为凶嫌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