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宪法法庭实质废死 民意待安抚
中国时报社论
攸关我国刑事司法政策走向的死刑释宪案,宪法法庭20日作成合宪判决,虽符合当前民意,降低对社会造成重大冲突,但也限缩死刑适用范围,包括犯罪情节非最严重、第三审无辩护人、未行言词辩论或科处死刑未一致决,以及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判处死刑。其中,大法官要求各级法院合议庭在量刑时判死必须评议一致,这项判决已经等同实质废死。
拉高死刑门槛 阻碍判决
死刑为《刑法》主刑之一,过去4年来最高法院没判过死刑,死刑在二、三审往返之间,只要二审改判无期徒刑,三审就会定谳,纵火害9命、4度判死的男子李国辉,就是在更三审改判无期徒刑后定谳,而法务部也已经4年未执行枪决,民进党政府遭质疑实质废死。
司法院释字第194、263、476号解释都指死刑合宪,此次宪法法庭审判长、司法院长许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5次半年进度报告时,也曾明确说过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违宪,但许宗力却在卸任前排审此案,替死刑存废投下震撼弹。
目前台湾已经没有任何罪行会被判唯一死刑,可以处死刑的罪行涉及9部法律、大约有50项。马英九担任总统时,在2009年签署「联合国两公约」,立院也通过施行法,公约本文虽未规定废死,但强调应限缩死刑执行,并以废除死刑为目标,此次宪法法庭赶在部分大法官卸任前作出判决,就被视为有浓浓的政治意涵,外界更抛出若作出违宪判决,将发动进一步的抗争。
根据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本次释宪标的乃针对《刑法》杀人罪、性侵故意杀人罪、强盗故意杀人罪、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宪,作出解释。宪法法庭认为死刑的规定合宪,但1999年修法前的「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采用唯一死刑,该规定被宣告违宪。不过,宪法法庭也对死刑限缩,必须要是「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者」,才可以科处死刑。此外基于人权保障,涉犯相关案件须有律师陪同,日后第三审采用强制辩护;若曾被判处死刑,第三审还必须进行所谓「生死辩」。
过去因最高法院是法律审,所以不进行言词辩论,但2012年最高法院决议对二审宣告死刑案一律开言词辩论庭,也就是所谓「生死辩」后,包括郑捷等死刑犯都是在生死辩后被判死,这次宪法法庭是把相关审判程序定义得更加明确,也让死刑判决符合程序正义。只不过,宪法法庭拉高合议庭判处死刑的门槛,有阻碍死刑判决的意味,迈向实质废死。
依法执行死刑 责无旁贷
大法官一方面认为,合议庭法院裁判之评议门槛,直接涉及裁判之作成,为审判权之核心事项,所以为避免合议庭裁判悬而未决,促进裁判效率,各级法院合议庭裁判之评议「以过半数之意见决定之」,原则上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违;但大法官另方面却要求合议庭必须要一致决,才能判死,无形中将影响死刑案件的裁判效率。以最高法院合议庭5名法官为例,要达到刑度完全看法一致,并非易事。大法官「指导」合议庭法官就刑度如何裁判,增加判死难度,等于就是实质废死。
再以此次宪法法庭判决为例,共有12名大法官参与,判决系由大法官黄昭元主笔,另有大法官詹森林、吕太郎、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及张琼文分别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其中,詹森林明确表态反对国家得对人民科处死刑,也有大法官认为死刑存废应由立法院决定,倘若都要求每位大法官对各项决议都认同,恐怕也无法作成判决。
此外,宪法法庭认为因精神、心智缺陷,导致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者,不得科处死刑。此举等于要求法官审案时还须时时观察被告身心状况,且须透过科学精神鉴定来判定,然实务上精神鉴定旷日废时,且结果常有落差,对已相当沉重的法官工作无异雪上加霜。
当前民意仍有8成赞成死刑制度,宪法法庭作出合宪判决确实有助稳定社会安定,我们当然也希望社会不再发生最严重之罪的犯行,让死刑法条形同具文,但法律既然还有死刑,也有人被判死刑定谳多年,在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法律已经求其生不可得情况下,政府依法执行死刑则是责无旁贷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