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释宪案大法官再设下八道生死门 法界:实质废死

▲宪法法庭判决死刑合宪,但却设下多个限制,法界认为,这等同实质废除死刑。(图/翻摄司法院网页)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宪法法庭20日针对37名死囚的「死刑存废释宪案」做出合宪限缩的判决,表面上死刑仍合宪,但实际上大法官订出八个标准,让死刑更难定谳。法界人士指出,依照目前的状况,死刑判决将更难定谳,等于我国「实质上」已经废除死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的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认定现行刑法「杀人罪」、「性侵故意杀人罪」、「强盗故意杀人罪」、「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中的死刑仍合宪;但若要针对以上4罪名做出死刑判决,并须符合「只适用于犯罪情节最严重」、「程序符合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两个要件,这是大法官设下的第一道生死门。

第二道生死门,是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认为人民涉嫌前开4项犯罪时,人民于到场接受讯问或询问时,应有辩护人在场并得为该人民陈述意见。这是侦讯期间的强制辩护权。

第三道生死门为第三审的强制辩护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无此规定,大法官发挥造法功能。第四道生死门为前审曾经判处死刑,第三审必须言词辩论审理后,才得判处死刑或维持前审的死刑。

第五道生死门的难度极高,各级法院判处死刑时必须法官评议一致决,尤其在第三审时共有5位法官评议,要维持一致判死的见解几乎不可能发生。

后续的几项规定,与刑法第19条第2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显著降低者」有关,倘若被告经认定有此情形,第六道生死门就会关闭。

第七道生死门为审判时,被告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不得科处死刑。第八道生死门则是执行时,若被告经前开4项犯罪判死刑定谳后,如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

在大法官订出这八道生死门后,就有实务界的法官指出,目前死刑判决要定谳的难度已经很高,再加上这八道门要一起关闭,几乎不可能发生,因此法官指出,这等同「实质上」已经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