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释宪看点一》37死囚有生机?反废死学者:死刑绝对合宪
由37名死囚共同声请的「废死释宪案」,宪法法庭在20日宣布释宪结果。(图:shutterstock/达志)
由37名死囚共同声请的「废死释宪案」,宪法法庭20日下午将宣布释宪结果。《中时新闻网》特别整理先前在宪法法庭以及意见书中,支持废死的学者辩论重点,供读者参考。
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赖拥连表示,「现有111国废除死刑,24国不执行死刑,54国保留并执行死刑。《宪法》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政府保障人民权利,政府相对也有权力要求人民配合事项或负担义务,犯罪者为满足私欲而擅自剥夺他人权利,政府即有剥夺犯罪者权利的能力」。
赖拥连强调,人要为自己行为负责,违法乱纪、伤害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为,负责的方式就是要接受司法制裁。犯罪者使用最极端、恶劣的伤害行为剥夺他人权利,只能以死刑作为必然的对应刑罚,死刑是「正义的绝对要求」,没有其他手段可满足正义的需求。
赖拥连认为,死刑制度绝对合宪,但应「存而不废、存而少用」,提供法官多一个具有比例原则正当性的裁量选择。最后赖拥连也说,「未来是否废死,要多让被害者跟家属表达意见,交由具民意代表性的国会,根据民意滚动性发展来定夺。近15年来大法官为被告及受刑人扩张权利,犹如『失速列车』,一味偏袒加害者之下,司法天秤已失衡」。
开南大学法律系荣誉教授郑善印则表示,「应回归犯罪者个人责任,反对废死论述。《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废死,死刑有无违宪,不适合只透过大法官释宪就轻易决定,应经国民公投程序判断,如日本每几年就做一次官方民意调查,了解民意对于死刑的意向」。
郑善印也强调,「死刑绝对合宪,但在实质比例原则下,应在有死刑规定的法律中做限缩,并明订犯罪者的辨识能力程度、精神是否有障碍等标准,判定不罚或轻罚刑责」。郑善印说,死刑具有不可回复性,有误判可能,应多加配套措施,如第三审时强制辩护、言词辩论等;另若在死刑与得假释的无期徒刑间,加上「不得假释之无期徒刑」,也可缓和废死与反废死的冲突。
而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员许家馨则认为,「死刑存废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没有哪一种必然优越,也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不适合由宪法法庭进行终局决断。死刑存废应由立法机关透过民主审议机制,审慎评估与讨论,且保有开放性空间」。
许家馨指出,「若采取生命权的宽泛解释,仅因无法证明死刑的边际吓阻效果就宣告违宪,无期徒刑、30年有期徒刑的边际吓阻效果也可受到挑战,将动摇罪刑相当原则组织起来的司法体系」。
许家馨最后也坦言,依「沟通应报理论」,罪刑相当原则下的刑罚宣告有重要象征意义,法院代表社会宣告特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及相当程度的责任。但刑之宣告,与是否或如何执行是两回事,国家可考量政策,保留死刑、宣告死刑,但不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