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条件」合宪 37名死囚何去何从?律师这样说

宪法法庭。(图本报资料照)

宪法法庭昨(20)日对死刑是否违宪作成「有条件」合宪判决。律师丁昱仁表示,大法官对于死刑的实体认定标准,其实和目前实务差距并不大,只能算是重新确认目前实务援引两公约的判死标准,表明判死必须限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行为时精神障碍」不得判死刑,但「最严重犯罪情节」并无更细致的说明或定义,有待司法判决日后累积为补充。

丁昱仁指出,本次宪法法庭判决主要是加强了非常多「严密」的「程序保障」,以被告诉讼权利的保障来达到实质难以判死的结果。因此,死刑犯可依照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请求向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

他说明,除了主张个案犯罪情节并非最严重之实体理由外,更可以过去审判程序瑕疵,包含最高法院未有辩护人、第三审未经言词辩论、历审各级法院对判死未达「一致决」、「审判时」有精神障碍等,提起非常上诉后有重新发回更审机会,甚至「执行时」才有精神障碍,即便已判死亦「不得执行」。

丁昱仁表示,个案于发回更审后,法院即应依照本次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要再判决死刑必须过五关斩六将,难度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