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条件合宪」 还能判死吗?
(图/本报系资料照)
众所瞩目的「死刑合宪性」判决终于出炉,宪法法庭在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制度「有条件合宪」。既不说废死,却也没有全盘保留死刑,那是什么意思?到底今后法官还能不能判处死刑呢?
简而言之,宪法法庭判定「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可以继续存在。但何种情况可以判处死刑,大法官们则加上了诸多条件。实体上的条件是必须是故意杀人,且个案犯罪情况极度严重(例如恣意无差别杀人,或是极端凌虐等);而在程序上,宪法法庭更加上了数项法律原本没有规定的要件,包括第三审言词辩论、合议庭法官一致决等。此外,被告如有严重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则会产生不得科处死刑或是不得执行死刑的情况。
虽然看起来大法官是对死刑加了许多限制,但基本上还是倾向「维持现状」。这是近年来在人权领域采取司法积极主义的大法官们,难得节制且尊重社会主流价值的一个判决。宪法法庭依然保留死刑作为选项,让社会最不能容忍的恶劣犯罪者有可能被科处极刑。而且,在普通法院都已极少判处死刑,那些「条件」、「限制」绝大部分也都是现状下的实务操作。
回想一下,许多社会瞩目,众人皆曰可杀的案件,法院不是依然引用「精神障碍」或「教化可能性」等理由拒绝科处死刑吗?最高法院还自行创造比人权公约更高的标准,拒绝将纵火夺6命的罪犯判处死刑。相比之下,宪法法庭本次的判决,顶多只是将不愿判死刑的普通法院发明出的各种标准予以「宪法化」而已。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程序上让死刑的科处、执行更加严谨,这可说是社会共识──即使支持死刑的人,也不会希望有任何误判。所以宪法法庭的「妥协」使得支持死刑的人士很难严厉批评。
由于深受欧陆思潮影响的国内法学界,「废死」几乎成为信仰,再加上现任大法官在许多案件中都展现出强烈「使命感」,不受民意与社会主流声音拘束,所以国人似乎多半预料宪法法庭会宣告现有的死刑规定大幅(甚至全盘)违宪。没想到这次大法官在8成以上强烈的民意压力下,采取了一个跟美国最高法院很相似的妥协、务实立场—保留死刑作为最恶劣犯罪的选项,但要求更高的标准。
主笔大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承认「在我国历史及社会脉络下,公正应报及吓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于目前时空仍为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也表示「依审判当时之我国社会通念」对于恶劣杀人者处以死刑,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这就是务实地承认社会大众的法律情感以及价值观,的确是刑罚应该考量的因素;同时也摆脱「大法官代替人民决定公共价值」的反民主情结。
虽然有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感叹,多数意见放弃了「对死刑制度道德问题的根本性探究」。然而,多数大法官总算了解,「道德问题的根本性探究」在民主国家中,本来就不是大法官的权责,而是全体人民。
大法官没有对死刑存废一槌定音,所以这个球又回到人民、立法院、法院及执法机关手上。
既有的死刑犯已没有释宪这个救济,那除了部分可以提起非常上诉者外,何时要执行?在死刑愈来愈少的情况下,立法者是否考虑参酌大法官的建议,制定更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真正的无期徒刑?法院将来要如何界定所谓「最严重」的故意杀人?严谨的死刑,是否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会被操作成实质废死?
这些都是宪法法庭拆弹避免政治风暴之后,我们开始要思考的问题。(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