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哪些条件」才合宪? 相关争议一次看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宪法法庭今(20)日就死刑合宪与否,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首先,宪法法庭认为,于我国宪法下,生命权固属最重要之宪法权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绝对不可侵犯之权利。以死刑为最重本刑之规定部分,其「目的」尚属合宪。 至究应以何种刑罚制裁故意杀人行为,立法者原则上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间。

●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法庭指出,死刑应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且其刑事程序之规范及实践均符合「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者。于此范围内,系争规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为达成公正应报及吓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

●「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

接者,宪法法庭分析有哪些「最严重个案犯罪情节」可以判死刑。先就故意杀人罪部分,应仅限于行为人系基于「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基本要求。仅系基于「未必故意」而杀人,纵使既遂,仍不该当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

●犯罪动机与目的特别可非难性,或其犯罪手段为特别残酷,或其犯罪结果具严重破坏及危害性者

纵使是基于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之情形,亦不当然有系争规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规定之适用,而仍须由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动机与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险或损害、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与被害人之关系等犯罪情状,进一步确认被告之犯罪动机与目的在伦理及法律上确具特别可非难性,或其犯罪手段为特别残酷,或其犯罪结果具严重破坏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该当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

●大法官举例3种情况

大法官举例(例示非列举),一,就犯罪动机与目的,是否出于预谋蓄意连续杀人,或恣意无差别杀人之恶性重大动机。二,就犯罪手段程度,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爆裂物毒药,是否对被害人施以不人道、极端凌虐、残忍手段。三,就犯罪结果而言,是否杀害多人,是否杀害儿童、老年人、怀孕者。

●量刑

在量刑方面,就个案犯罪情节确属最严重之情形,法院于个案量刑时,固仍须进一步衡酌与行为人相关之一般情状,以判断被告是否有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之高度危险,且无更生教化、再社会化之可能,致须采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离之最后手段。

●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

另外,死刑之科处应经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始符合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并且,第三审应有辩护人在场、应经言词辩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