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释宪】哪些合宪、哪些违宪、哪些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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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大法官作成三号解释:781、782及783号,分别是军、公、教年金改革,这三号解释的内容大致相同,但也不完全一样。

这篇先来介绍几个基本问题:第一,案件怎么来?第二,涉及到什么样的宪法议题?有什么基本权争议?第三,哪些违宪、哪些合宪?哪些要改?

案件由来

2018年7月,三部和军公教退抚金相关的法律陆续施行,包括: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以及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这三部法律分别调降军人公务员以及公立学校老师的退抚金。

国民党少数立委共38人,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以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的规定,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分别做成781号(军人年改)、782号(公务员年改)以及783号(公立学校教师年改)等三号解释。

涉及到什么基本权争议?

虽然三号解释涉及到三种不同的法律,三类不同的年金改革制度,但大抵来说结构相同。

首先,退休所得计算基准调降、提高退抚基金拨款费用基准,让原本可以领的退休年金减少、在职时需要提拨的费用增加,这会涉及到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跟财产权侵害的比例原则

其次,所得替代率调降的时程跟幅度,这涉及到财产权。再者,最低保障金额调降,涉及到生存权服公职权的保障。

另外,军人年改有些特有的规定,包括优惠存款本金在新法后第11年才发还、月补偿金在新法施行后一次性补发余额、将节省的退抚基金支出挹注基金等,也涉及到财产权保障等。

最后,退伍、退休后任职私立学校薪水超过一定额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给,则涉及到平等权、工作权跟财产权的保障问题。

吴斯怀率领八百壮士到司法院门口等待释宪结果。(图/记者宋良义摄)

哪些合宪、哪些违宪、哪些要改?

这三号解释只有在一个地方宣告违宪而立即失效,就是退伍、退休后任职私立学校的薪水超过一定额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给予这个规定违宪。另外,由于三部法律授权行政院跟考试院权衡各种因素来调整月退休俸金额,解释要求进一步修法,当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累积达到一定百分比时,应该适时调整退休所得,避免退休财产价值随着时间经过而实质减少。最后,针对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部分,如果改革目的提前达成,最晚要在法律规定的定期检讨前,在不改变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构的前提下,采行适当调整措施。

(一)信赖保护、比例原则部分

年金是由退抚基金支应,来源有三:个人提拨、政府提拨跟政府补助。

所谓个人提拨是指在职的时候,每个月从薪水提拨一部分的钱,作为退休年金的来源之一。这个部分,大法官认为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但其他政府提拨跟补助的部分,虽然政府提拨不能移作他用,但来源是政府预算,属于恩给制的范围,政府补助涉及国家财政资源分配之社会关联性,立法者有相对较高的调整形成空间,采取较为宽松之审查标准。

在抚恤相关法律中,出现退抚基金「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的字眼,多数意见指出,这个意思是:「采行开源节流手段仍不足以维持收支平衡时,应另以预算为拨款补助支应。」至于透过年金改革手段是否合宪,还是要看有没有合乎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并不会因为「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这段话而当然违宪。

在审查比例原则方面,多数意见认为虽然退休、退伍人员的信赖值得保护,但因为法规变动基于公益必要性,因人口结构老化,领取退抚给与人数与年数增加,政府以预算支应退抚旧制退抚给与持续增加,又因为少子化结果,手段是为了维护退抚基金存续,并没有逾越必要程度。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部分

在释字717号解释关于18%优惠利率释宪案就已经讨论过类似问题,当时大法官认为:新订之法规,原则上不得适用于法规生效前已经终结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但是如果规定只适用在新法规生效后的国家和退休人员,并没有往前溯及,退休公务员是以定期签约的方式办理才予以调降,并没有适用到已经签约、尚未期满部分,和法溯及既往原则无关。

在781这三号解释,情况类似。大法官认为新法将计算基准跟调降所得机制适用在新法施行后的「继续给付」的月退所得,也就是适用在施行后继续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没有关系。

(三)违宪部分:平等权的问题

退伍、退休后任职私立学校的薪水超过一定额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这是以「是否任职私立学校,而且领到的薪水超过一定数额」与否,作为分类的方法。

大法官在此采取较严格的审查标准,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个分类标准涉及到中高年龄者,限制财产权、属于工作权的主观限制。

虽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从政府领双薪、从政府补助的私立大学专任教师领取薪资,以提供年轻人教职机会,属于重要公益。

但是,大法官认为手段跟目的之间不具有实质关联。

首先,不是每间私立大学都受有政府补助来支付专任教师薪水,这个手段涵盖的范围过广;

其次,政府奖励的对象也不只是限于私立大学,还有其他私人机构,新法并没有包含到同样受有政府补助的私人机构,也不及于在大学以外私立学校担任教职或私校行政人员,涵盖过窄。

手段和目的之间,欠缺实质关联,违反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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