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外泄个资 被奴役之始

▲日前有立委主张要将虹膜辨识纳入国民身分证内,引发正反两面的评价,因为生物辨识仍存有资安与隐私的未解问题。(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十多年前,我们殊难想像一支手机的功能可以如此丰富,但现在,智慧型手机已经无所不能。正因如此,手机的「属人性」从早期的「借你打一下」这种大家都可使用的工具,成了拥有者才能开启手机、使用手机这种具高度私人性物品。而关乎隐私的手机解锁,也从一开始的密码设定、指纹辨识,至今能透过人脸与虹膜辨识,在在都宣示了手机对使用者而言的「专属性」。唯有真正的拥有者,才能透过手机支付、转帐、刷卡购物或与他人联系讯息,享受便利的生活。

随着科技的进步,个人资讯的价值与以往相比亦非同日可言语,但个人资料属个人「资产」,且多年前就已有类似的前例可以参考。如果大家还有印象,过去许多家教班、补习班常在毕业季时,捧着钞票毕业生提供毕业纪念册后面的通讯录,让他们能顺利招生。尤其凡事都讲求大数据的今天,谁拥有最多个资,谁就更能征服这个市场。就此而言,包括姓名、电话、生日、性别、指纹等在内的个人资料,绝对属于一个人的财产

而我们的《宪法》对于个人资料的保障,则是以「隐私权」为核心来论述保障的体系。大法官曾在释字第603号解释指出:隐私权是在「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所以民间企业才会无所不用其极的想用各种方式取得我们的个资,无论是直接购买,或是透过优惠、折扣吸引我们注册成为会员,好让企业在运筹帷幄上更有依据。

不仅如此,这些个人资料包括具高度辨识性的个人特征,除了可以运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也很容易成为政府机关觊觎的对象。毕竟,能掌控更多个人资料,政府的施政成本可望降低,对民众的掌握度也能比以前高出很多。

今年某立委提案希望修正户籍法,主张换发人民身分证时,可强制向人民取得虹膜以利生物辨识。此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大加挞伐,最后该立委宣布撤回提案。毕竟,前面提到的释字第603号解释,即宣告了换发身分证要提供指纹是违宪的。如果我们回溯到11年前,大法官在解释里的论述脉络,就能知道政府最大的问题,在于拿了人民的指纹后并没有提出合理用途,那么向人民征收这些指纹,当然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相较之下,辨识精确度高于指纹的虹膜,在无来由就要搜集的前提之下,当然更不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甚至合宪的政策。

许多批评国家随意搜集虹膜的评论,迄今已俯拾即是,笔者不再拾他人之美。但仍想强调几个面向:人的自由,来自于有权利自我决定。所以当我想要提供整张脸给iPhone做为Face ID的解锁方式,但其他人不一定想。没来由的强制人民得义务性提供可辨识的生物资料,往往就是开启人民被奴役之路。此外,政府想简单立法就取得人民资料,其实是对人民财产的侵害,确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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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