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强化企业个资外泄罚责 修正案三读通过

本次修法有两项重点;其一,修正个资法第48条非公务机关违反安全维护义务之裁罚方式及额度,改为迳行处罚同时命改正,并提高罚锾上限,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处15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15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锾。借由本次修正裁罚方式及额度,以回应各界普遍反映业者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罚责过低,且先命改正后处罚之方式,无法责成业者强化个资的资安维护作为。

其二,增订个资法第1条之1规定,由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担任个资法主管机关。行政院将积极推动设置个资保护独立监督机关,以呼应去(111)年8月12日宪法法庭第13号判决,要求3年内完成个资保护独立监督机制之意旨,解决目前个资法分散式管理下之实务监管问题,并与国际趋势接轨。

本次修法前,行政院已于今年3月2日第3845次会议通过「防止非公务机关个资外泄精进措施」,责成各部会成立行政检查小组针对高风险业者加强行政检查,并针对近期社会关切之重大瞩目个人资料外泄案件加速行政调查。例如华航(2610)、裕隆(2201)集团体系格上租车以及和泰车(2207)旗下共享汽机车服务iRent等公司发生个资外泄事件,交通部均已命业者限期改正并予以裁罚。

本次修法后,相信可赋予行政机关更有效之执法权限,后续行政院将尽速设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筹备处,推动组织法草案及第二阶段个资法修正工作。针对公务机关个资保护之强化,除落实现行资通安全管理法对于公务机关的管理规范外,未来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将以独立专责机关的定位,整体规划对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个资保护之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