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文物有法管!《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草案三读通过

▲未来水下发现的文化资产将能更有效的被保存。(示意图/Rougerie UNESCO)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24日三读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成为我国第一部水下文化资产保存专法文化部洪孟启文资局长施国隆至立法院向立法委员的支持与协助表达感谢,期许《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的通过与施行,使我国周边海域丰富的水下文化资产,在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下,能获得更有效的保存、保护与管理

此次通过的《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共计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归属及国际合作、第三章以水下文化资产为标的活动、第四章水下文化资产之现地保存、第五章发掘出水、第六章罚则及第七章附则等。

本立法主要基于现行文化资产保存法的立法内涵并无海域之概念,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西元2009年通过生效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对国家可以主张管辖权的各种海域内与大陆礁层上,及国家管辖权以外之公海之下的水下文化资产的权利归属与内涵均有清楚规定,并确立九项水下考古的重要原则精神。本法案乃就此公约的相关规范重点,逐一落实于法案条文中,以遵守水下文化资产国际公约之精神,并使我国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维护工作,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文化部指出,为避免水下文化资产遭受不当的发掘、窃取、毁损或其他破坏行为,《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亦就此等违法行为,分别依其行为程度明定有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最高并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以加强保护我国水下文化资产。另立法院并「附带决议」未来主管机关(即文化部)得指定一水下文化资产专责机构,以专门执行各类水下文化资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俾使我国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工作,进一步迈向专业化

文化部表示,《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在历经委托专家学者研究、召开多次专家学者咨询会议全国公听会及相关法制作业程序,建立社会各界共识后,始逐步研拟完成该草案内容,今日在委员的支持下终完成立法。未来文化部将依据《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研订各类子法及相关业务规划,以真正落实本法案的推动工作,使国人对于水下文化资产价值意义的认识,可进一步获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