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资法三读通过 破坏古迹罚则提高最高2千万

文资法今三读通过。(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12日三读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案,根据三读条文规定,公有古迹等除政府使用者外,得由文化部办理无偿拨用。民进党立委管碧玲表示,今后任何公民团体,只要用心提出事证,都可以有权要求文化资产接受审议保存,而过去古迹被自燃、火灾怪手的蓄意破坏,未来将没有躲藏的空间

本次修正通过后的《文化资产保存法》,共计113条,修正重点包括:保障文化资产保存普遍平等之参与权,并扩大公民参与程序;新增纪念建筑史迹类别,并针对我国特有珍贵之植物、矿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现象等增加自然纪念物之类别,以强化台湾土地历史之连结;透过学校教育体系,来实施文化资产保存教育;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资产特别办法,重视多元族群文化资产之保存;增加对文化资产保存工作奖励规定;提高对破坏文化资产之处罚等。

文化部说,本次之修法除可解决目前文化资产保存实务上,扩大公民参与之问题,且新增纪念建筑、史迹及自然纪念物等类别,以此强化台湾土地与历史之连结。另并将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约中,对文化资产类别定义与保存原则等规范重点,落实于法案条文中,以遵守此等国际公约之精神,使我国文化资产之保存工作,得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另有鉴于近年文化资产常遭受不当的毁损、破坏或其他违反其保存之行为,《文资化》新条文亦就此等违法行为,分别依其行为程度而提高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在刑事处罚部分,将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并科50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至在行政处罚部分,亦提高其可处2百万元以下之罚锾。

管碧玲指出,本次文资法是35年最大幅度修正,建立的12大改革包括,普遍平等参与权全面入法,各种文化资产均可由个人、团体提报,并限期审议;确立有形文化资产与无形文化资产两大系;文化资产类型务实扩充,空间、景观建物群落、人事物细分,使文资身分名实相符;复合型、系统性文化资产入法;文资审议会中心制确立,不再球员裁判

另外,条文也扩大适用暂定古迹范围,阻却恶意破坏尚未审议之文化资产;文化资产中,有形文化资产所有人及无形文化资产所有人,平等互惠,无偿合作的优先权;重要国家文化资产建设计划征收用地得超越土征条例,拥有弹性议价空间;只要破坏文化资产、审议中的文化资产,不分规模大小,都要判处六个月以上徒刑等。

管碧玲在三读后发言指出,今后任何公民或团体,只要用心提出事证,都可以有权要求文化资产接受审议保存,而过去古迹被自燃、火灾、怪手的蓄意破坏,未来将没有躲藏的空间,今后文化资产的保存将更有力量。 国民党立委陈学圣也说,过去我们文化资产保存都是汉人观点,这次加入原住民史观,所以未来台湾对文化资产保存会更多元。而文资法是新旧政府接力完成,显示朝野对文资保存有一定的共识,加上已过的《电影法》、《 博物馆法》 ,「文化三法」就通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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