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反渗透法》三读通过!配合「境外敌对势力」干预选举最重关5年、罚千万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31日召开院会,民进党立委挟着多数席次优势,表决通过以民进党团版本为主的《反渗透法》,全文共12条。根据法案内容,若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指示、委托或赞助,从事选举相关活动,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1千万。

▲《反渗透法》必知3重点。(图/记者李帛整理制表

立法院这一两天整理完法条并完成公文程序后就会送交总统府,《反渗透法》经蔡英文公布总统令后就会正式实施。

根据三读条文,所谓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治实体团体,以及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至于渗透来源,指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政党、组织、机构、团体或派遣人。

国民党团总召曾铭宗表示,《反渗透法》其实就是新的戒严法,只要违背或是挑战民进党,蔡政府就会用这个法令对付政敌,而且最可怕的是「渗透来源」定义相当不明确,严重干预民间交流民众不知不觉就会触法。他表示,国民党团和亲民党团这一两天会拟好释宪文,向大法官提出释宪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则说,《反渗透法》是在最小的合理范围内做处理,仅针对拿中共的钱介入台湾选举与集会游行处罚,「这样简单的法再清楚不过,国民党难道看不懂吗?」。他强调,这与言论自由、台商,以及两岸的观光交流完全没有关系,只要不拿中共的钱介入选举、集会游行,就不会遭罚。

《反渗透法》全文

第一条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政治或团体,亦同。二、渗透来源:(一)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第一项规定,就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所定之罚锾,由游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机关处罚之。

第六条任何人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或集会游行法第三十一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条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或处以罚锾。

第九条渗透来源从事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处理《反渗透法》逐条讨论,国民党议场静坐抗议。(图/记者屠惠刚摄)

▼若接受境外势力的指示,接触竞选活动,最高罚千万。(示意图免费图库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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