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冒名应讯,罪应加几条?

▲当员警盘查时,冒用他人身分接受警方讯问,且在笔录尿液采证同意书上伪签姓名影响犯罪侦查程序进行,犯了伪造署押罪。(图/台东县警察局提供)

某日,小洪行经路上,因形迹可疑为员警依法拦检盘查,小洪自行拿出约1公克的第三级毒品恺他命交与员警,之后小洪同意与员警返回派出所并接受毒品尿液采验(以上持有及施用第三级毒品部分不构成刑事责任)。孰料小洪在员警盘查时,竟然拿表哥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并冒用其身分接受警方询问,且在警询笔录、尿液采证同意书上伪签表哥名字

小洪冒用表哥身分影响犯罪侦查程序进行,妨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犯了刑法第217条第1项之伪造署押罪,但不构成刑法第211条伪造文书罪与同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在伪造署押罪部分,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于纸张物体上签署之姓名或其他符号,以表示其承认所签署文书之效力,与印文有同一效力(参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7号判决),而以捺指印以代替签名者,伪造指印亦属伪造署押;再按逮捕通知书权利事项告知单、讯问笔录、押票、送达证书审判笔录等属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之公文书,若在其上以受通知之地位伪为署名及伪盖指印,并不能表示另外制作何种文书之意思,仅应论以伪造署押罪(参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号、第295号判决)。所以,小洪冒用表哥身分签名之警询笔录、尿液采证同意书,已触犯刑法第217条第1项之伪造署押罪,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至于不构成伪造公文书罪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部分,因刑法第211条之伪造公文书罪,以无制作权之人而假借或捏造他人名义而制作文书,方属成立。另刑法第214条所谓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声明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质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参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号判例)。

另外,因警询笔录及尿液采证同意书由员警制作,小洪并非做成该公文书之人,所以并不能说小洪有伪造公文书之情事;而且,员警制作有关笔录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采验尿液之文书,其中警询笔录乃司法警察本于调查犯罪事实职责,于讯问当事人后之纪录,尿液采证亦根据受采证人提供之身分证件比对后制作同意书及对照表,员警除依据受询问人之供述或证述记载外,尚须依职权查证内容是否属实,并非一经被讯问者供述或提供证件,员警即有登载之义务,所以小洪也不会有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问题。而上述例子现行侦查实务上屡见不鲜,在此建议,当须面对司法调查时,还是坦然面对,以免不慎触法,徒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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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