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儿子犯法,父亲同罚?

▲为人父母者除了拚事业,也要多关心家中孩子,以免误入歧途,成为诈骗集团共犯。因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为父亲父子两人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图/Pixabay)

一位单亲家庭被告父亲在民事法庭上向审判长陈述:「我儿子(共同被告)虽未成年(满18岁,所涉参与诈欺集团之诈欺刑事案已遭判处罪刑),但平常很乖,警察局通知儿子制作笔录后,才知道有参与诈欺集团的事,而且我儿子只分到新台币(下同)2000元,不应该负担原告被害人遭骗走的650万元。」之后民事法庭法官仍判决父亲与未成年儿子须连带赔偿被害人(原告)650万元。判决之法官又是网路乡民所谓之「恐龙」吗?实则不然,本案分析如下: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此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定有明文。又,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再按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为连带债务。无前项之明示时,连带债务之成立,以法律规定者为限。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民法第185条及第272条、第273条分别定有明文。而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民法第187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

本案之未成年儿子加入诈欺集团诈骗他人因而获得财物,依民法第185条规定,该未成年之儿子与诈骗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因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系其父,是依上述民法第187条第1项规定,父子两人原则上亦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本案被告之父亲能依民法第187条第2项规定,举出证据证明对其未成年之子之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方不须负赔偿责任。而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父亲未能举证证明,故承办法官依法只能判决被告父子二人须连带赔偿被害人(原告)被骗走之650万元。

至于为何被害人可以独独对本案父子二人求偿650万元,而不用再寻求其他诈欺集团成员负责,原因就是前述民法第273条所规定,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所致。也就是说,被害人只要能证明诈欺集团哪些成员确实有参与诈骗犯行,即不用找到全部诈欺集团之成员,就能对这些已经遭警查获之诈欺集团成员提起民事诉讼求偿。

为人父母者,虽为家计辛苦打拚,仍须紧密关怀家中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儿女,才不会让其误入歧途,留下难以抹灭之记录,更不会让自己辛苦累积之财富,平白替诈欺集团首脑赔偿给被害人。

张文杰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中地方检察署主任检察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