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追逐进入他人屋内为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
▲未经屋主同意下便进入他人住宅,为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原因在于若是要追逐现行犯而进入他人屋内,属于合法。(图/视觉中国)
老黄驾车前往前妻阿月住处,先驾车在阿月住处庭院前猛然前进及后退数次,导致阿月住处内的友人小峰出门查看,小峰一看车内人为老黄,就持酒瓶向车子丢去,之后即返回阿月屋内,老黄因此心怀怨怼,未经阿月同意便下车追逐小峰至屋内。阿月随即请警方前来处理,并对老黄提出《刑法》第306 条第1项之无故侵入住宅罪嫌告诉。案经检察官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老黄有罪,老黄不服提起上诉,却遭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确定,结果何以如此,以下分析老黄无罪的理由。
《刑法》第306 条规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又该条之罪,重在保护个人之住屋权,即个人居住之场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滞其内干扰与破坏之权利,故该条第一项之罪系以未经同意无故进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为构成要件。
所谓「无故侵入」,系指行为人无权或无正当理由,或未得住屋权人之同意 ,而违反住屋权人之意思,以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之方式,进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筑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强行为之,均非所问。又有无正当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当与否,应以客观标准观察,凡法律、道义、习惯等所应许可,而无背于公序良俗者,例如有搜索职务者之搜索,或追捕现行犯入内,或逮捕人犯入内,固均不能谓为无故,即如因访亲友、募捐款项、索讨债务、投送电信、追觅家禽等而入他人住居处所者,既无背于公序良俗,亦不能谓非正当理由。
本件因小峰有掷酒瓶砸车之事实,并造成老黄车辆损害,因此老黄追逐小峰进入阿月之住处,二审法院认为小峰是毁损罪之现行犯,故老黄是以追逐「现行犯」小峰的意思欲找其理论而进入阿月屋内,应属合法,而且亦为道德习惯等所应许可,无背于公序良俗,属人之常情,可认有正当理由,自非「无故」侵入他人住宅。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老黄上述所为,与《刑法》第306条第1项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之构成要件不合;且现存之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老黄有侵入住宅犯行,自属不能证明老黄犯罪,因此改判老黄侵入住宅部分无罪确定(侵入住宅罪只能上诉到二审,故二审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只要宣判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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