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退租后开锁放私人物品!房东怒告侵入住宅 法官一理由判无罪
▲林男因欠租而搬离,未料竟又折回放置私人物品,遭房东提告侵入住宅。(示意图/翻摄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庄智胜/云林报导
云林一名林姓男子于112年7月向蔡姓房东承租房屋,但后续却因欠租问题而终止租约并搬离;未料蔡姓房东在林男退租后,竟意外发现林透过不详方式、未经过他同意侵入该屋放置私人物品,蔡男因此提告侵入住宅。案经检方提起公诉后,云林地院法官审酌,认为当时该屋并无人实际迁入居住,不符合侵入他人住宅罪要件,因此判处林男无罪。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男与蔡姓房东于112年7月26日签约承租该屋后,须于同年8月1日给付租金及押金,但经蔡男数度催讨,林男仍未依约给付,最终双方协议后,林男允诺于同年10月20日搬离,并于当天传讯息告知房屋归还等讯息。未料之后林男竟以不详方式打开蔡男已经更换的房屋门锁,再次回到该屋中,直到10月31日傍晚蔡男前往清理打扫时,发现本已清空的房间竟又出现林男私人物品,愤而提告林涉嫌《刑法》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由检方侦结后提起公诉。
林男侦讯时否认侵入住宅犯行,辩称10月20日当天将房间清空后返还房东,但因生意失败,没有钱租房子,只好再把床垫、桌子、油漆材料等物品搬回该屋放置,但人并没有住进去。
云林地院法官审酌,林男确实在退租、清空房屋后又回到房内放置私人物品,惟《刑法》第306条之侵入住宅或建筑物罪,所保护之法益乃个人居住权,即个人居住之安宁与私人生活秘密之保持,应不受其他无权者侵入或滞留其内干扰破坏其权利;然该房屋当下并无人实际迁入居住,为无人使用之空屋,显非《刑法》保障之客体,林男侵入本案房屋,并未侵害居住者安全,难以该法相绳,因此判决林男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