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房东奸女房客!女贴字条挨告 法官判无罪关键曝

高雄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陈姓女子将写有「小心,房东奸女房客、111.11出监」字条,摆在洪姓邻居出租房屋前机车上遭提告,她称,只是想提醒租客,高雄法院审理时,发现该名洪男确实有因妨害性自主案入监服刑过,且是以小张纸条,而是洪男否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对于一般民众考量承租房屋影响甚大,因此判陈女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11月间,洪男有意把名下的房屋出租,娘家在附近的陈姓女子得知此事,写上「小心!房东奸女房客、111.11出监」字条,就在出租房屋前机车上,洪男发现该字条后,不满报警提告。

高雄地院审理时,陈女坦承写纸条,但强调洪男之前犯案的事不是秘密,邻里间都在谈论,她是为了提醒女租客。

法官查询洪男过去的前科纪绿,发现他曾于2016年1月间,犯下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徒刑4年2月定谳。

但法官认为,洪男确实曾涉犯「妨害性自主」类型案件,一般非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对于谈论此类型案件所使用的过往法律用语「强奸」一词,实属常见,对于使用「妨害性自主」、「性交」及「猥亵」等文词反而陌生,要以法律用语精准度要求陈女查证且判断,实有过苛之嫌,纸条内容并非无的放矢、毫无根据。

加上陈女是以小张纸条,并非制作大型看板或传单,根据事证,洪男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罪前科,对于一般民众考量承租房屋影响甚大,并非仅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认定陈女并无诽谤的真实恶意,判她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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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