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金迟不缴!无奈房东开门进屋清东西 反挨告判拘役10天

房东乱闯进屋,反而恐吃官司。(示意图/Pixabay)

记者董美琪综合报导

嘉义市一名房东因遇到迟迟不缴租金的房客,于去年8月用备份钥匙开门,把房客物品打包却反吃上官司,由于房屋租赁契约中,没有给房东可自由进入出租房屋内权力,嘉义地方法院最后将房东依照无故侵入住宅罪,判房东拘役10天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根据《联合报》报导,被告房东自2018年1月出租给该名房客,但2月起就没拿到房租,依租赁契约第14条,房东主张解除租约将房收回,因此用备份钥匙进入房子,将房客物品清空,并集中放置,却被房客提告妨害自由罪。

房东拿出内政部编制「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第16条,强调自己这样做的正当性。但根据行政院内政部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第16条内容,「遗留物之处理,租期届满或租赁契约终止后,承租人之遗留物依下列方式处理:一、承租人返还房屋时,任由出租人处理。二、承租人未返还房屋时,经出租人定相当期限催告搬离仍不搬离时,视为废弃物任由出租人处理。 前项遗留物处理所需费用,由担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给付不足之费用。」

不过法官认为,以上规定没有给予房东在终止契约后可自行进入房内的权力,房东得循其他救济程序依法取得对该房子的支配管理权,再将房客的物品搬走,最后依无故侵入住宅罪,判房东拘役10天。

何谓「侵入住宅罪」?

中华民国刑法第 306 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