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狂赞!刑法累犯一律加重本刑1/2宣告「违宪」 背后原因曝光

法院法官会议作出释字775号解释,认定刑法累犯加重最低本刑已经违宪。(图/记者林健华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现行刑法有累犯加重其刑的规定,但大法官会议22日作成释字775号解释,认为累犯不分情节加重处罚,不符罪刑相当原则,已经违宪。消息一出,有基层法官乐观其成,表示有时2项罪名根本没有关联,但依现行累犯规定一定要加重,实在没有道理,如今宣告违宪,面对前科累累的被告,再也不用查前科表查到头昏眼花。

原来,台北地院法官吴志强日前承审一件无故不接受教召的案件,认为被告周姓男子犯罪情节轻微,可判最轻刑度2个月,但因为周男2年前曾犯「不能安全驾驶罪」遭判刑3个月,依现行累犯规定一定要加重,所以最轻得判3个月;根据刑法第47条规定「受徒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有期刑徒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1/2。」

吴志强认为有违宪疑虑,加上高雄地院法官陈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陈德池等几名法官遇到类似案例,因此与受刑人一同声请释宪,希望大法官能解释刑法有关累犯加重刑期的规定。

▲台北地方法院。(图/资料照)

大法官1月中旬召开说明会,列出的争点有二:第一,刑法第47条第1项无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不问前、后罪之犯罪类型犯罪行为人之罪责及犯罪情节轻重,一律须加重本刑,是否违反罪责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或法律明确性原则?第二,刑法第48条前段规定「裁判确定后,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后,大法官作成释字775号解释,宣告刑法第47条第1项相关规定应于2年内失效,另外刑法第48条前段规定「裁判确定后,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也与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有违,已经违宪,所以与刑法第48条前段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1项规定「依刑法第48条应更定其刑者……由该案犯罪事实最后判决之法院之检察官,声请该法院裁定之。」一并宣告失效。

司法院秘书长太郎进一步指出,「累犯加重」原则上是不违宪的,但如果每件都加重,又不论犯罪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明显过苛侵害人身自由,已经违反宪法比例原则,法务部应自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修正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明释宪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司法院官员举例,一名曾犯罪且已服刑完毕者,若在5年内再度犯罪,即便情节轻微、只是偷拿一支笔,可依窃盗罪判处本刑6个月,但因为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所以法官最低只能判7个月徒刑,而且无法易科罚金,必须直接去关;如今宣告违宪,从这天起法官若再审理相同案件,就可以只判6个月,或让受刑人能易科罚金。

根据《联合新闻网》报导,有法官听闻后乐见其成,表示之前曾经审理一名前科累累的酒驾犯,但光是调出来的前科就用A4的纸印了足足10多张,他必须一项项检视被告犯了什么罪、判了什么刑,让他非常头痛

另一名女法官透露,她当法官已经10年,一直不解「5年以内故意再犯」的5年根据是什么?又或着被告之前窃盗,后来酒驾,这两者罪名的关联性是什么?虽然试图思考,但从没有确切答案,只能想着法律既然这样规定,那就这样判,若不这样判就「违法」了。

还有一名法官指出,判决时除了要考量被告犯后态度身家背景智识程度,还要审酌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修复关系等,要审酌的部分很多,前科当然也包含在内,所以刑法47条累犯最多加重二分之一的规定蛮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