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有罪 「院际调解权」成为本案关键

高院刑庭发言人吴维雅,说明二审改判马英九有罪理由。(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总统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审无罪后上诉,二审高等法院14日宣判。由于一审认定马英九因行使宪法赋予总统之「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而判决无罪。但高院二审认为,马英九未践行「院际调解权」中「召集相关院调解之事实」,不应引用本条阻却违法;撤销无罪判决,改判有罪。

本案由台北地检署于2016年3月间起诉,北检认为马英九要求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对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再度报告侦查中的机密,涉嫌教唆泄密、违反通保法等罪,提起公诉。而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独任审理后,认为马英九的行为,主观客观上均该当教唆泄密的构成要件,但因马英九行使宪法44条规定的「院际调解权」,阻却教唆泄密违法,因此判决马英九无罪。判决出炉后,引发哗然。

检方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期间,院际调解权成为本案关键,历经检辩双方多次攻防。全案于14日宣判后,高院公布简要判决理由。高院认为马英九因职务关系,知悉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柯建铭个人资料,有保密义务。但马却将秘密泄漏给江、罗等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而虽然一审也认定马英九构成犯罪行为,但却以行使宪法「院际调解权」,阻却马英九违法,这部分则不获二审支持。二审认为,马英九从黄世铭听闻知悉之秘密,无关五院间相互间职权行使之争执;另外马听闻秘密后,也应知道柯建铭所涉个案,相关法律责任各有权责机关处置,亦无关五院权限行使争执。最后,二审更认为,依照宪法第44条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马英九并未依此规定,「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故不应认定马英九得据此规定阻却违法。

最后,二审在量处马的罪责部分,认为他1行为触犯刑法的「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以及违反《个资法》,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论处《通保法》之罪。且马英九身为国家元首,深谙法律专业与行政程序,但却未能恪遵法纪轻率予以泄密,侵害相关人隐私、通讯秘密自由及资讯自由,因此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