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宪同/马英九泄密案 没有院际调解哪来阻却犯罪

马英九教唆泄密案二审即将于5月15日宣判。(图/记者林世文摄)

马英九泄密案二审将于5月15日宣判,笔者认为高院改判马英九有罪

台北地院判决内容有二:一是马英九102年9月4日教唆黄世铭江宜桦交付监听文件之教唆泄密部分,不成立犯罪(本文不做具论)。二是马英九102年8月31日对江宜桦、罗智强二人泄漏侦查监听秘密柯建铭个资;马英九是为「铡王」的政治目的具有泄密的主观犯意,本应成立犯罪,但是唐玥法官另认:马英九是在行使宪法第44条院际调解权而阻却成立犯罪云云。唐玥法官对于马英九的错误无罪开脱,高院应该予以改判有罪。以下分成三点说明应该改判的理由

法官适用宪法错误

司法关说是一种个人犯罪行为,它并不能做为宪法第44条总统院际调解权的调解标的。司法关说构成犯罪,这是应由检察官进行侦办的司法权责;黄世铭就是向马英九提供王金平、柯建铭二人的关说监听档稿,这项是马英九与黄世铭二人构成本案犯罪的事证,如何反被唐玥法官拿来做为马英九行使宪法院际调解权的无罪证据

马英九从政以来,就拿不涉贪污及不干涉司法而自许;今天,马英九是为了「铡王」才涉入本件泄密犯罪,这是国人共知的常识议题,奈何马英九在陷落法网的情急之下,马英九与律师团竟然共同搬用「『司法关说』是总统院际调解权行使标的」,做为无罪抗辩理由,法律人的嘴脸令国人痛鄙!

法官欠缺调查证据

马英九自102年8月31日涉入本件泄密犯罪,迄至106年5月卸任总统之日止,马英九哪有针对中央五院行使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马英九除了铡王引发国民党马王政争以外,哪有进行哪件院际调解行为?马英九本人或律师团既未向法院进行举证,唐玥法官亦未践行本项被告无罪理由之证据调查暨由检辩双方法庭上进行法律辩论,竟做成马英九无罪的判决。唐玥法官已经涉犯刑法第125条第一项第三款「明知为有罪之人无故不判决处罚的『枉法渎职罪』」。高院二审应该改判马英九有罪,其理由在此。

法官判决理由前后矛盾

台北地检署明白指诉:马英九为图(即主观犯意)撤销王金平党籍,使其丧失立法院长职位,而从事本案泄密犯罪(即客观行为)。如今,唐玥法官既在前段认定:马英九系明知特侦组将在102年9月6日召开记者会揭布王金平涉嫌关说;因此,102年8月31日黄世铭对马英九的泄密或马英九对江宜桦、罗智强两人的泄密,马英九及黄世铭都涉有泄密犯罪的主观犯意。然则,唐玥法官在后段论述马英九行使宪法职权而阻却犯罪时,却又非常矛盾的说「马英九仅在行使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而非泄密犯罪」云云,如此前后矛盾的无罪判决理由,唐玥法官竟然公开写入她的一审无罪判决书中!

马英九在高院二审程序中并未针对「『不是』为了铡王」而是为了调解五院职权纠纷,进行举证。高院当然应该排除宪法第44条在本案的适用,改判马英九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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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宪同,律师。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